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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扶指办〔2018〕18号台前县精准扶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完善《台前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21-05-27
浏览量:80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及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豫办〔2016〕28号)和《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扶贫组〔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台前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该办法已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台前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2018年5月23日

台前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县扶贫资金和项目信息公开,进一步强化资金项目监管,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实施、检查、验收,根据《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公告牌、公告栏等形式,公开扶贫项目和资金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各级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四条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上级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开展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第二章公告公示内容

第五条扶贫资金是指《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适用范围内的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社会捐赠资金以及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均应实行公告公示(涉密信息除外)。

第六条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二)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

(三)资金项目扶持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覆盖率。

第七条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一)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上公告公示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情况。

(二)县公告公示工作,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来源、规模、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进行公告公示。

(三)乡(镇)、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实施乡(镇)、行政村在项目所在乡(镇)、行政村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第三章公告公示方式

第八条公告公示应通过县政府公报、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平台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乡(镇)、行政村应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县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开。各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九条公告公示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栏)和标志性建筑物。

第十条实施公告公示相关资料的保留时间应为7天以上,应注明公告公示内容的质询和举报渠道。

第十一条对公告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质询,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0天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0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0天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对实名反映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人。

第十二条公告公示执行情况作为脱贫工作考核和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要将公告公示落实情况作为项目验收、资金绩效考核和扶贫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并随同项目验收报告和考核报告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乡(镇)、行政村公告公示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执行公告公示工作不力的,调减次年扶贫项目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实施公告公示工作的各级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出现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条款予以处理、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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