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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审〔2021〕19号关于濮阳市亨立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40万只减震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2021-06-11
浏览量:18160
濮阳市亨立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河南朵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濮阳市亨立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40万只减震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濮阳市亨立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40万只减震器项目位于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园,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31.8万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经台前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2101-410927-04-01-329373),符合台前县集聚区土地利用及总体建设规划。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保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本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一期:切割下料粉尘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米排气P1筒排放;抛丸废气收集后经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P2筒排放;焊接烟尘采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进行处理;喷漆废气采用纤维过滤棉+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P3排放;喷漆烘干固化废气经集气罩+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系统+15m高排气筒P4排放;硫化废气采用集气罩+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P5排放。二期:投料、密炼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注塑废气利用密炼废气处理的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营运期粉尘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和速率均满足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2、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一期:生活废水通过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脱脂和钝化水洗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放,废水经混凝沉淀+石英砂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雨水通过厂区雨水管道进入市政雨水管网。二期:无生产废水.

3、噪声。本项目噪声污染源主要为密炼机、注塑机生产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采用基础减震,厂房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等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值。

4、固废。本项目固废污染源一期:一般固废为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包装材料,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抛丸机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危险废物主要为机加工产生的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废过滤纤维棉、脱脂废液、钝化废液。二期:固废主要为投料、密炼工序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活性炭。切割下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抛丸机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分类收集后外售给废品回收站、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储存间,交有资质单位处理。营运期一般固废贮存、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存储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五、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139t/a、NH3-N:0.0007t/a;VOCs:0.3376t/a。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项目建成后,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台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八、本批复有效期五年。若项目逾期方未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环境保护局或台前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代章)

202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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