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办〔2021〕22号关于印发台前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前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30日
台前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实 施 细 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濮政办〔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产业项目落地审批,实施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配置市场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通过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廉洁的投资环境。
(二)坚持亩产论英雄。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单位用地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罚倒逼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改革提速度。通过事先明确用地要求和标准,推广带施工图出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审批流程,最大限度提高建设速度和效率。
二、基本概念
工业用地“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 (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含物流、仓储等生产性服务用地和新型工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 “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是指按照 “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企业按 “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 “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三、运行模式
(一)开展区域评估。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19〕19号)要求,统一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现状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使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行业管理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二)达到土地出让条件。“标准地”出让前应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对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宗地,需达到权属清晰,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且具备项目开工必须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条件优越、满足“标准地”使用各项要求的优质用地。
(三)明确区域准入产业和控制指标。在土地供应时,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控制指标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情况,确定区域准入产业,制定“3+N+1”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控制指标由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亩均产值、就业人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标准8项指标构成。
“3”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3项主要控制指标,在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公布施行前,暂按亩均投资强度≥234万元、亩均税收(验收达产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8万元、第三年≥12万元、第四年≥15万元)、容积率(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6,羽毛及其制品类、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纺织服装服饰业及其他行业类型≥1.0)。
“N”即亩均产值、就业人数、能耗标准、安全生产、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等其他控制性指标;工信部门负责亩均产值、就业人数、能耗标准等标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环境标准,出具具体地块用地环保条件;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
“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项目,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设定,期满经评估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
(四)签订监管协议。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投、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直至项目退出等管理内容。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实施项目履约保函或采取其他市场化措施,促进“标准地”高效利用。
借鉴“最多跑一次”改革经验,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选派专人无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应实行告知承诺制。并组织相关部门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同步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相关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承诺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
四、履标用地
用地企业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竣工,按期投产达产。
未能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投产的,用地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或投产时间,逾期仍未开工竣工或投产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对标管地
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对照“标准”,组织实施联合监管。
项目竣工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
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奖惩措施。整改后进行达产验收的,督促指导落实有关奖惩措施。整改后进行达产复验,扔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
竣工联合验收和达产验收具体方法,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六、退出管理
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根据《合同》《协议》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实施工业用地退出。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退出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出让人可按照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七、信息共享
全省“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的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后,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将《合同》《协议》履行情况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做到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实现各有关部门联合监管和云上管地。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县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我县在“标准地”出让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地”出让改革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细化措施,统筹安排,合理推进。
(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实施“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管理,对企业“标准地”承诺兑现结果进行信用评价,引导相关单位采用评价结果作为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的重要参考,并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承诺兑现情况纳入全省“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对未兑现承诺的,采取收回土地等措施;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式的信用联合惩戒;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与一定的扶持政策。
(三)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政策,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产业集聚区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新增或盘活的工业用地,推行“标准地”出让。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工业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参照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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