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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21〕24号关于印发台前县产业集聚区已批未供即用土地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21-07-09
浏览量:974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台前县产业集聚区已批未供即

用土地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30日

台前县产业集聚区已批未供即用土地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实事求是处理遗留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 号,以下简称《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43号)、《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政策解读的通知》(豫百园办〔2021〕4号)相关规定,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21〕6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建设诚信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实事求是处理遗留问题、严格规范操作为原则。

(二)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充分考虑已批未供即用土地形成的社会背景和发展环境,结合同期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灵活运用“百园增效”政策,按照从旧从轻原则合理处置。

(三)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加强对政策法规精神实质的理解,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改革创新,部门之间不设置互为前置条件,通过并联办理、同步推进的工作方法,提高已批未供即用土地处置进度。

二、处置范围

县产业集聚区范围内,2018年年底前县政府招商引资或主导建设的工业项目,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摸排、认定、验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准入政策,且运营良好、亩均产出效益较高、履约情况较好的已批未供即用项目,出具书面验收意见;经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列入处置范围的已批未供即用项目。

三、土地供应和手续办理

(一)未供即用涉及的行政处罚。经验收同意纳入已批未供即用处置的项目,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没收处置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直接办理用地和其他手续。

(二)土地供应方式。凡纳入已批未供即用处置的项目,按照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年期原则上以项目开工建设时点起算,具体项目开工建设时点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价款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估价期日以项目开工建设时间为准,按照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于开工建设时已缴纳部分可不再计算利息。

(四)出让方案报批。列入已批未供即用处置的项目提交县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研究,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会议意见编制出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在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发布成交公示,公示结束后签订出让合同,缴清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规划审批及核实。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致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手续,直接出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确认书,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的,在项目单位整改到位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出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确认书,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六)房屋竣工验收。由企业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合格的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直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意见,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企业若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建设单位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确认书,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七)相关工作及时限要求。对本意见未涵盖的已批未供即用土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统筹推进解决,由县“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牵头进行研究,集体决策形成意见报“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本意见办理。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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