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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7〕24号关于印发台前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7-07-09
浏览量:545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制定的《台前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标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9日


台前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标准实施意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90号),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为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完善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经县政府同意,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执行范围

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9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时间

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与此次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工作同步实施。

三、执行标准

按照豫政办〔2016〕190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将部分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基本水平相应减少。同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和我县实际,按照县机关事业单位大体平衡、事业单位不同行业之间大体协调的原则,相应调整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有关参考标准。

四、资金来源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所需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关于绩效工资总量的调整与审核

此次我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调整后,其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文件规定的绩效工资减少额度相应减少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调整后的绩效工资总量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与原绩效工资总量审核情况等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核。

六、其他问题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绩津贴补贴其他相关政策仍按照豫政办〔2016〕190号文件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执行标准,严禁出现明纳暗不纳或变相提高标准的现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本单位绩效考核方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抓好落实,按照要求及时发放到位,充分发挥好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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