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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县政府办2021-08-08
浏览量:10377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20〕74号)《濮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濮教发〔2020〕5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县城区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县级统筹、分级负责原则。县教育局统筹协调县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并负责县直属学校招生划片和入学监管工作;各乡镇中心学校负责本乡镇内学校招生划片和入学监管工作,把民办学校招生纳入教育部门统一组织,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各招生学校具体负责本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原则。县城区内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成绩或采取任何考试的方式招生。公办学校实行划片招生,学生按划片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民办学校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招生,对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采取“报名注册入学”,直接录取,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采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三)实施住、户一致优先原则。“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是指在县城区有自购住房(含祖孙三代共住房)、有户籍的居民子女,学生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至少1人)户籍地址、家庭住房地址一致(不动产权证取得时间截至招生当年8月31日,户籍迁入时间截至招生网上报名结束之日),均在招生范围内的优先安排入学。

(四)坚持计划招生、控制班额、教育优待原则。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班额规定,原则上小学、初中招生班额不超过55人。对享受教育优待政策人员的子女,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安排入学。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推行“阳光招生”,采取多途径宣传招生入学新政策、新要求,及时发布招生信息,主动接受各方监督,保证入学机会公平。

二、招生对象

(一)小学招生对象:截至招生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符合县城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  

(二)初中招生对象:符合县城区入学条件的2020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三、招生范围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招生范围划分,原则上按照学校管理权限和行政区划进行划分。县直属学校招生范围划分和招生入学工作,由县教育局和招生学校负责。

四、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办法及录取顺序

公办小学招生采取单校划片为主,一片多校、电脑派位、统筹调剂为辅的方式招生;公办初中招生采取单校划片为主,对口直升、一片多校、电脑派位、统筹调剂为辅的方式招生。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依据《义务教育法》规定,按照以下四种生源依次录取。以下第一、二、三种生源和享受教育优待政策的生源招生完毕后,如有空余学位,按实际居住年限和缴纳社保时间先后顺序录取第四种生源。

对以下四种生源和享受教育优待政策的生源招生完毕后,如仍有空余学位,学校不得随意接收不符合入学条件的生源,由教育部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或统筹调剂的方式,将超招生计划的学校生源合理分流到仍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学。

第一种生源:有县城区户籍(包括城关镇户籍)、有自购住房

以房产为依据到招生范围内相对应的学校报名,按房产所有权登记时间(截至招生当年8月31日)的先后顺序安排入学,户籍和房产均在招生范围内的优先安排入学。(招生顺序为:1.有产权证的独立房产;2.暂无产权证的自建房(以建房许可证办理时间为依据)、商品房和商住两用房(以全额付款发票最后一张的开票时间为依据)。城关镇户籍的学生原则上以户籍为依据招生范围内相对应的学校报名。

非住宅性质房产(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均不能作为入学依据。

第二种生源:有县城区户籍(包括城关镇户籍)、无自购住房

招生顺序为:1.祖孙三代共住的:以房产为依据到招生范围内相对应的学校报名,按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截至招生当年8月31日)的先后顺序安排入学(招生顺序同第一种生源);2.无房产的:以户籍实际地址为依据到招生范围内相对应的学校报名。

城关镇户籍的学生原则上以户籍为依据招生范围内相对应的学校报名。

第三种生源:非县城区户籍、有自购住房

以房产为依据到招生范围内的学校报名,按房产所有权登记时间(截至招生当年8月31日)的先后顺序安排入学(招生顺序同第一种生源),以房产地址安排入学。

第四种生源:非县城区户籍、无自购住房

户籍不在县城区,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但父母双方(至少一方)在县城区实际居住、有工作单位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提供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的进城经商人员子女。以实际居住地址和务工经商地址为依据到招生范围内相对应的学校报名,按学生父母实际居住年限和缴纳有效社保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入学。

(二)公办学校招生提供证件及要求

第一、二、三种生源,现场审核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全家户口簿(父母不同户口簿的,提供其父母结婚证;学生与父母不同户口簿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的身份证(非县城区户籍购房居住的,提供公安部门制发的有效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3.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宅基证(祖孙三代共住房且同户口薄的,提供祖辈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和父母的无房证明)和家庭六个月以上用水电气等生活票据。

4.无产权证的商品房或商住两用房,提供合法购房合同、全额付款发票及家庭六个月以上用水、电、气等生活票据;无产权证的自建房,提供建房许可证;有县城区户籍租房居住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有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产部门出具的父母双方无房证明;公租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公租房租赁合同和家庭六个月以上用水电气等生活票据;

5.学生网上报名信息表(初中入学还须提供学籍信息表);

第四种生源,现场审核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全家户口簿(父母不同户口簿的,提供其父母结婚证;学生与父母不同户口簿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2.有效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父母至少一方的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3.有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所租房东的合法房产资料(包括房东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

4.务工人员提供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工单位或个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费凭证;经商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为报名开始之日起6个月前)和当年纳税或免于纳税的相关证明;

5.学生网上报名信息表(初中入学还须提供学籍信息表);

(三)民办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县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由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由县特殊教育学校组织实施。民办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具体招生办法,严格按照《2020年台前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招生办法执行。

五、招生程序

(一)网上报名。所有符合县城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无论选择公办学校入读或选择民办学校入读,均须按照河南省教育厅规定的报名时间,登录“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要如实填报信息,所登记的信息将作为入学资格认定的依据。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完成网上报名的,依据招生划片范围和规定时间,可持招生必备证件到教育部门划定的学校现场登记报名。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报名的,由教育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二)现场审核。各招生学校依据本学校生源名单和报名信息,收集新生相关证件,对相关证件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并入户核查。学校将初审合格的生源名单上报县教育局,等待复查。

(三)资格复查。县教育局采取与当地公安、人社、自然资源、房产等相关部门联动方式,对各招生学校初审合格的生源证件进行复查。

(四)公示通知。根据县教育局审核结果,招生学校将录取学生名单在校门口张榜公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为录取的学生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五)报到入学。学生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对应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对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到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六、招生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和谐稳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招生政策,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教育、纪检监察、宣传、网信、公安、人社、自然资源、房产、市场监管、信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招生联动工作机制,严格户籍、房产、社保缴纳、纳税申报等入学信息的比对和审核,及时发现查处假证件、假信息,处理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招生学校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安排专人负责招生咨询、接待、入户核查,特别是对招生证件的审查严格落实“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招生期间,要切实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和释疑工作,引导学生家长按照招生划片范围送其子女入学,防止招生报名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件和借招生之名实施的诈骗行为,努力营造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良好氛围。切实做好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务工经商随迁人员子女、贫困家庭人员子女、残疾儿童少年等适龄儿童入学工作,及时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和谐稳定。

(三)严肃招生纪律,强化监督问责。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招生入学政策。坚决执行教育部提出的“十项严禁”纪律和县城区招生入学实施办法,确保政策执行一致、时间进度一致。强化监督问责,建立健全监督和违规违纪举报及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纪事件,及时处置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突发事件,消除影响正常招生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隐患苗头。招生期间,教育部门将联合纪检监察、公安、自然资源、房产等部门组成监督核查组,严查非法办学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或其他形式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查违法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严重违反招生纪律,擅自接受择校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校长,实行就地免职;对招生履职不到位、证件审验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学校和个人,依纪依规从严追责;对利用职权关系写条子、打招呼介绍择校生的公职人员和其他择校中介一律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伪造招生证件、作伪证、私刻公章的个人和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提供虚假证件者,取消其子女划片入学资格;对不按规定招生的民办学校,依照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不执行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煽动带头聚众围堵政府机关闹事的个人或开发商,交由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学籍管理,确保人籍一致。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强化学籍管理的严肃性,按照“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原则,各招生学校在规定时限内要为学生建立学籍,不得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就读。严禁招收新生入学不建立学籍档案;严禁空学籍和学籍造假;严禁不按规定为违规接收的学生建立学籍或办理转接学籍档案行为。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秋季招生起施行,招生政策解释权归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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