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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县政府办2022-03-28
浏览量:63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电子商务事业发展,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布局,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体系〔2020〕25号)和《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及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9〕11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专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以及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相关政策安排使用和管理,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遵循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形式进行政府采购,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持,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台前县推进2020年第七批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台前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其中,中央和省专项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不得用于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等人员经费。要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有关支持项目应开放共享。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县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实施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审、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二)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照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和资金拨付申请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会同县商务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按照省商务厅、财政厅、扶贫办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需要,县商务局负责提出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及资金分配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专项资金具体支持方式应根据项目特点,按照上级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中期及最终验收由县商务局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由商务、财政(审计)、扶贫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

第十二条  验收结果合格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县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分配意见、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承办企业的选择、项目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于每月月底向县商务局提交书面材料,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台前县推进2020年第七批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需经县政府同意后进行修订并正式印发文件,同时根据修订后的实施方案调整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项目承办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本县范围内其他任何电子商务扶持资金项目。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资料,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法合规,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  县商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发生虚报、骗取、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与上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项目资金管理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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