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按时完成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综合示范作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和《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体系〔2020〕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台前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对项目总体工作负责;台前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项目建设指导单位,负责项目整体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等工作;县商务局、县电商办为本项目的主管单位,负责建立项目台账制度,细化工作目标任务,规范资金使用方向,确认承办单位,把控项目建设进度,制定具有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的相关政策,并及时有效地推动方案落地、项目落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办台前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单位及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有关主体。
第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是指经公开招投标和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参与台前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运营、服务的电商相关企业。
第五条 选择具有示范县建设经验的电商相关企业,且应优先选择在示范县中期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评价的电商相关企业,审慎选择在之前承办的示范县项目绩效评价中获得较差评价或纳入警示和失信名单的电商相关企业。
第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提前对相关电商企业开展深度调研摸底,择优选择承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签订合约时,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各级文件要求,详细注明可量化、可考核的项目建设目标和验收标准,操作性强的硬件设施设备配置需详细罗列参数。
第七条 领导小组在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同时,应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在项目建设阶段,由县商务局、县电商办组织县财政局、扶贫办等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督促项目承办单位及时整改问题。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签订的相关合约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项目进度;及时报告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第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做好项目建设信息报送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报送,确保报送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准确、真实。
第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在政府官方网站设置“电子商务工作专栏”,并在专栏及时、全面、准确、集中公开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拨付进度和事项决策过程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承办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对项目申报、实施、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项目实施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及有关原始票据,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确保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采用组织联合评审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验收;
(三)对于需要现场验收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评审专家到项目实施现场实地验收;
(四)申请延期并予以核准的在延期完工期限内申报验收;
(五)项目主管单位出具项目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单应对已达到相关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资金。承办单位在申请项目绩效评价与验收时应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阶段性实施总结(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三)项目成效的证明性材料(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四)财务结算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如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通过验收。
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主要建设内容的;
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数据凭证或票据的;
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与验收应以实施方案内容以及与承办单位签订的相关合约为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后,由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承办单位及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整体建设及运营情况向县人民政府作详细汇报,并形成纸质材料,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绩效评价情况、项目验收结论、本地主要做法、工作亮点、取得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六条 县商务局、县电商办工作职责
(一)审核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申报材料,定期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
(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项目管理,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配合财政局、扶贫办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六)定期将项目建设进度及验收结果等项目资料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等工作;
(二)配合县商务局做好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十八条 县扶贫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落实好扶贫部门对电商产业的帮扶政策;
(二)配合县商务局做好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职责
(一)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
(二)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
(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査和验收;
(六)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件材料。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该按照分工与职责要求,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项目实施完毕止,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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