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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23〕2号关于印发台前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23-03-12
浏览量:519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

《台前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6日

台前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增加有效信贷投放,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考核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台前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台前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前支行、中国银行台前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台前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台前支行、中原银行台前县支行、台前农商银行、台前德商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考核指标、权重占比、计分方法如下:

(一)新增贷款额(50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贷款第一名的新增贷款额与其当年新增贷款目标之和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额与其当年新增贷款目标之和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5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0分。

(二)超县定新增贷款目标额(20分)。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超县定新增贷款目标第一名的超目标数额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超目标数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2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三)存贷比(20分)。1.存贷比。以全县存贷比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1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2.新增存贷比。以年度全县新增存贷比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贷比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10),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政策性银行此项得20分。

(四)贷款增长率(5分)。以年度全县贷款增长率的2倍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指标权重(5),即为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五)不良贷款率(5分)。该项指标权重(5)乘以(1-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末不良贷款率),即为此项得分。

第四条 以上各项指标得分相加即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得分相同的,新增贷款多的排名在前。当年未完成贷款目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为零。

第五条 考核数据以中国人民银行台前县支行统计数据为依据。凡年内发生违法经营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参评资格。新入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加入驻当年的考核。

第六条 对考核成绩位居前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同时抄送其市分行,在县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对其职工给予一定物质奖励,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七条 改革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办法,将全县财政性资金的存放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及年度考核成绩挂钩(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根据本办法,选择考核排名前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得分比例和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持情况(主要包括重大项目支持情况、纳税情况等),按照灵活开户、动态调整的原则,动态分配县级财政资金存款数额。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确定。

第八条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台前县支行组成考核小组,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考核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审定。

第九条 依据当年全县新增贷款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发放再贷款再贴现、引进域外金融机构等情况,对人行台前县支行进行奖励。具体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考核奖励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金融工作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台前县支行共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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