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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2023〕8号关于调整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23-04-30
浏览量:3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的通知》(濮政〔2018〕1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台前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调整如下:

一、保障对象

(一)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政府确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二、保障条件

(一)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常住居民户口,或非本地常住居民户口但为本地新就业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

2.申请家庭在县城区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县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经民政部门认定低于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含);

3.申请家庭在县城区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户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

4.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三、保障标准

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实物配租。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保障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

(一)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地段同时期普通住房市场租赁价格的70%执行。

(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根据保障对象情况实行相应的保障面积标准:单身家庭为建设面积22平方米;两人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9平方米;三人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7平方米;两代四人及五人以上的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保障家庭原有的私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以及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等,在计发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时,需合并计算面积予以核减。核减后补贴面积不足16平方米的按16平方米计核。

1.货币补贴标准:5元/月/平方米。

2.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以内部分1元/月/平方米,超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房屋所在地同地段同时期普通住房市场租赁价格的70%执行。地下室租金暂定1元/月/平方米。

四、各小区房屋具体租金价格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市场租金标准确定,租金标准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2023年4月29日

附 件  台前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颐和家园公租房:未配备电视机、空调、热水器等生活设施,租金为4元/月/平方米。

二、安居家园公租房:未配备电视机、空调、热水器等生活设施,租金为 4元/月/平方米。

三、汽配园区公租房:未配备电视机、空调、热水器等生活设施,租金为4元/月/平方米。

四、羽绒园区公租房:1号楼未配备电视机、空调、热水器等生活设施,租金为4元/月/平方米;2号楼配备了空调、热水器,租金为5.5元/月/平方米;3号楼配备了电视机、空调、热水器,租金为6元/月/平方米。

五、安馨家园公租房:未配备电视机、空调、热水器等生活设施,租金为5元/月/平方米。

六、民生家园公租房:1号、2号、4号、5号楼未配备电视机、空调、热水器等生活设施,租金为5元/月/平方米;3号楼配备了电视机、空调、热水器等生活设施,租金为6元/月/平方米。

七、白腊仝公租房:未配备电视机、空调、热水器等生活设施,租金为5元/月/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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