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工程改革办〔2022〕12号台前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实施方案》)(豫政〔2022〕2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提升竣工联合验收申办效率和质量,为企业打造更加便捷的竣工联合验收环境,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18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实施方案》(豫政〔2022〕2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提升竣工联合验收申办效率和质量,为企业打造更加便捷的竣工联合验收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联合验收方式
全面落实“一表申请、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信息共享、集中反馈”的联合验收要求,全面推广使用电子批文、电子证照及其它电子版材料,企业无需提供纸质材料进行申请,实现全网办理,提高验收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加快项目投产使用。
二、优化联合验收事项
科学合理确定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原则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规划土地核实、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验收备案、城建档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其他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
三、单体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备案
对重大项目中已符合设计条件单位工程和办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项目中单位工程可分期、分批、分栋办理联合验收备案。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在项目最后一期或最后一个单体验收前完成出让面积和出让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核定工作。
四、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条件
(一)单位工程规划核实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工程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开发利用条件使用土地,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2.单位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内容及附件、附图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单位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应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已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材料;
6.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消防、防雷设施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四)特种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并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或提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五)单位工程配建的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六)技防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配套要求完成建设,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八)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工程,已完成技术保卫设施建设,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九)单位工程档案形成和编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收集齐全,具备验收条件;
(十)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竣工测绘和检测评估机构的检测评估结果已按要求完成;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单位工程联合验收通过后加强安全防护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加强安全防护,确保物理隔离。竣工联合验收通过的单体工程与未竣工验收的单体工程之间须做好安全防护,防护标准符合围挡设置要求,保证验收通过的单体工程有独立使用空间。
六、工作要求
县住建部门、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及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做好联合验收申办平台和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功能调整,确保建设单位申报和验收部门审批有序衔接,确保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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