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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22〕2号关于印发台前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奖励政策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22-02-25
浏览量:89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现将《台前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奖励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2月25日

台前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奖励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我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支持奖励政策。

一、支持大企业发展

1.对年度上缴地方财政税金前10名的工业企业,给予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的奖励。

2.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3.支持高成长性企业倍增发展。对年营业收入达2亿元以上,且增速达50%以上的企业,给予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的奖励。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4.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且战略性新兴产品营业收入占该企业营业收入50%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5.做大做强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智能化终端(模组)、软件开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新创办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6.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7.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文件出台后同一企业已受过同一事项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8.对新认定的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文件出台后同一企业(平台)已受过同一事项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9.对新认定的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60万元奖励。文件出台后同一企业(基地)已受过同一事项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10.对获得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实施“四化改造”

(一)高端化改造

11.对上年度缴纳增值税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本年度实施的技改项目列入省、市技术改造项目库,且计算区间内,该项目设备、软件实际完成投资不低于300万元(税后),按照实际投资15%的比例给予补助,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2.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产业研究院的牵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3.对新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4.对新认定的省级质量标杆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15.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头雁企业且获得省级头雁企业定额奖励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二)绿色化改造

16.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智能化改造和服务化改造

17.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通过省级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18.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19.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20.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信息消费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1.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5G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

22.对市级新认定的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5G全连接工厂,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奖励。

23.工业企业购买市5G+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和应用的,按实际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附则

对企业涉及本政策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执行。

对工业发展考核前三名的乡镇(街道)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当年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因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凡涉嫌虚假申报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政策在县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工信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工信科技局具体负责奖励事项的申报考核,评审细则另行制定。之前已出台的有关财政支持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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