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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对刘某某盗录影院院线电影行政处罚的公示

来源:县政府办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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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2日,根据线索移送,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大队对刘某某盗录院线电影,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进行调查,经查,刘某某自2023年10月12日至12月24日期间,先后盗录影院院线电影四部,存储于“百度网盘”,并通过微信分享链接、提取码,交易出售影片,其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为出售院线电影录音录像的收入,共280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在确凿证据面前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2024年1月2日,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向刘某某送达了(台)文综罚告字〔2023〕6 号《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规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处罚内容及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1月12日,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五十三条第(一)项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0元,没收主要用于制作院线电影侵权复制品的手机两部,无害化销毁处理院线电影侵权复制品四部,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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