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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3〕7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前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来源:台前县政府办公室2013-04-13
浏览量:766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台前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现将有关制度、职责和名单予以印发,并提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健全机制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关注度高、难度大、责任重。台前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在县政府领导下,发挥优势,主动工作,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应尽快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和管理责任,完善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问题,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和校车运营情况,确保校车安全。


  二、结合实际,完善服务


  各乡(镇)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校车服务方案。要针对当前实际情况,本着 “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加紧制定过渡期学生交通安全方案。当前,初中、小学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幼儿园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必须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或幼儿专用校车。省制定的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学生专用校车,幼儿园只能使用幼儿专用校车。各类专用校车选购必须遵照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提醒各地依<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选购校车从源头上确保校车安全的通知》(校车办〔2012〕2号)文件执行。


  三、规范流程,从严审批


  校车使用和监督管理实行联审联批、联合检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有序开展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由未取得校车驾驶员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校车使用许可流程:由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向县政府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教育部门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做出回复意见→教育部门根据公安、交通部门回复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政府→本级政府决定批准(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流程:机动车驾驶人向县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强化责任,严格监管


  各乡(镇)要加大校车安全监管力度,扎实开展非法接送行为专项整治。对使用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由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以及校车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县政府成立由县教育局、县督查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定期不定期检查各乡(镇)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公开通报,并严肃追究监管责任。


  附件:1.台前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2.台前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3.台前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2013年4月10日


  附件1


  台前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经县政府批准,建立我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掌握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分析校车安全工作形势,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重要问题,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质监局、县文广局、县安监局、县政府法制办、中国财险公司台前支公司和中国寿险公司台前支公司、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关工委等20局委(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县教育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分管领导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县安监局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同时又是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它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或纪要形式印发。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2


  台前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名    单


  召  集 人: 张廷国 (县教育局局长)


  副召集人:何忠庆 (县公安局副局长)


  乔华芳 (县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赵    鑫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洪霞   (县发改委纪检组长)


  陈    君   (县工信局副局长)


  孟君红 (县司法局副局长)


  郭焕英 (县财政局副局长)


  朱佃敏 (县住建局主任科员)


  刘传珍 (县交通运输局主任科员)


  常雪峰 (县国税局副局长)


  张汉川 (县地税局副局长)


  刘建军 (县质监局副局长)


  党万河 (县文广局副局长)


  刘    佳 (县安监局副局长)


  张汉范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张    帆 (中国财险公司台前支公司经理助理)


  蒋    丽 (中国寿险公司台前支公司副经理)


  叶继全   (县总工会副主席)


  王秉慧   (团县委书记)


  仝    君   (县妇联副主席)


  范霞光   (县关工委副主任)


  附件3


  台前县校车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县教育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下同)。


  (二)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第三条),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五条),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第八条)。


  (三)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第十五条),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第六十二条)。


  (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第十至十三条)。


  (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贵、违反条例规定的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第五十五、五十七条)。


  (六)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公安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第四条),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第十三条)。


  (二)指导各乡(镇)派出所参与执行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五条),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三)各乡(镇)派出所配合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第二十、二十四、二十六条),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第八条)。


  (四)各乡(镇)派出所要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第三十一条),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第三十六、三十七条);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第四十四条);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第四十五条),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五十八条)。


  (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各乡(镇)派出所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


  (六)落实联席会议认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网上舆论引导、管理和舆情监测,强化网上宣传报道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发改委:


  (一)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第四条)。参与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第三条)。


  (二)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工信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第四条)。


  (二)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工信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


  (三)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司法局:


  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财政局:


  (一)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第四条)。指导各乡(镇)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财政资金支持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第三条)。


  (二)指导各乡(镇)财政部门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第五条)。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住建局:


  (一)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整优化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交通运输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第四条)。


  (二)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五条),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第十五条),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第二十二条) 。


  (三)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第九条、十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第四十五条)。


  (四)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第三条),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第三十二条),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第八条)。


  (五)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交通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


  (六)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国税局、地税局:


  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质监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第四条)。


  (二)依照条例及当地政府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第五条);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四十三条)。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质监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


  (四)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文广局:


  积极组织县电视台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为校车安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安监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第四条)。


  (二)依照条例及当地政府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四)依法牵头调查处理校车安全事故,实施责任追究。


  县政府法制办:


  牵头制定《台前县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中国财险公司台前支公司、中国寿险公司台前支公司: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大力发展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为校车安全提供风险保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总工会:


  参与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组织职工监督《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参加本单位校车安全管理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团县委:


  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妇联:


  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县关工委: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校车安全的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讲,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确保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多办实事、好事。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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