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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4〕1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前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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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4〕1号


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前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20日



一、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道路交通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濮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濮政办〔2014〕85号)等制定本预案。 

1.3  处置原则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机制;有效使用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提高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水平和能力;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邻县发生但对我县产生重大影响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县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质监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警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县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决策,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3)负责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4)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5)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

2.3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发布或取消道路交通事故预警信息。

(2)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调动各相关单位力量和物资,下达现场处置指令,检查督促相关措施的落实。 

(3)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示,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新闻报道;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现场情况、人员伤亡、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2)县政府应急办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协调、督导等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

(3)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负责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控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秩序、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维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控制险情以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5)县公路局负责消除塌方、断桥等原因引起的国省道和城乡道路交通中断因素,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6)县卫生局负责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统计提供伤亡人员情况,组织调集医疗专家参与会诊急救。

(7)县安监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工作,组织专家组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8)县财政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保障及相关演练经费保障。 

(9)县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方案,指导、督促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做好受灾群众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10)县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的空气、土壤、水源应急监测,测定危险品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及处置,调查因事故引起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11)县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速、风向、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实时气象信息,做好气象预报工作,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准确气象信息。

(12)县质监局负责槽罐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13)县住建局、县城管局负责消除各自辖区内塌方、断桥等原因引起的城市道路交通中断,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并负责公共区域弃物的清理。

(14)县消防大队负责应急处置中防火、灭火、救援、危险化学品泄漏路面污染处置等工作。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县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安监、交通运输、监察等相关部门,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证据,查明事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2)抢险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卫生、环保以及事故单位,负责抢救、搜救人员,抢修设施、环境监测、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3)现场警戒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抢救和治疗。 

(5)后勤保障组。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交通运输、保险以及当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事故单位,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7)新闻宣传组:由宣传部门牵头,会同文广、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开展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道路运输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对基层和各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车辆检验,加强路面行车秩序管理,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的处罚力度,监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机动车的生产、改装,改造道路危险路段,采取多种形式深入道路沿线乡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全力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损失大小,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指我县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Ⅲ级):指我县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II级):指我县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大型客车失火、翻车坠河造成的群死群伤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车辆已经或可能发生泄漏、失火、爆炸,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事故。

特别重大(I级):指我县行政区域内道路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运送剧毒、易爆、放射性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泄漏、失火、爆炸,严重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众多人员受伤、重大财产损失及存在其他重大险情的,应及时向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报告,必要时,县交警大队报请启动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4.2  事故报告 

(1)发生Ⅳ级道路交通事故,县交警大队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并在接到事故信息30分钟内,填写《交通事故信息上报表》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发生Ⅲ级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县交警大队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市公安局、市政府和省交警总队(由省交警总队报告省公安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4.3   处置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群众应立即报警, 并及时救助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2)接警后赶赴现场的交警、医疗急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立即救助受伤人员。交警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3)发生Ⅳ级的道路交通事故,县人民政府领导先期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向市政府和市公安局报告。由县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立即通知相关成员单位。

(4)发生Ⅲ级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县政府领导先期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并迅速向市政府和市交警支队报告。由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立即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同时,各成员单位视情向市相应机构报告。

4.4   组织施救

各成员单位到达现场后,应当在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协调下,组成各个专业组立即展开施救,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消防大队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进行侦检监测,确定危险品种类泄漏扩散范围,会同有关专家制定和实施排险方案。遇有车辆坠河事故,由公安交警、消防以及地方政府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打捞。

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4.5   现场控制和调查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在道路上设立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清理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参加抢险、救援车辆、设备顺利进入现场;同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对肇事者及有关当事人采取监控保护措施,防止逃逸或发生意外,然后按照有关规范及时现场勘查、现场照相、现场录相、绘制现场图和调查访问,提取相关证据;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5    应急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清理完毕,道路交通恢复正常秩序,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应视为应急结束。由县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对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

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机构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和伤亡人员及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基础保障

(1)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加强对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公路或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隐患点段的治理力度,完善标志标线,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3)公安机关要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部门和运管机构要加强驾驶人培训学校管理;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设置应急救援培训的内容,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有车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运行条件,同时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5)安监、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容器符合国家规定。

7.2   信息保障

(1)公安部门应完善110、119接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的信息收集、研判、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2)单位和个人发现大型客车、校车、旅游车、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和道路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接警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立即进行核实调查,视情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7.3  装备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情况装备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制度,落实应急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配备事故勘查车辆、应急指挥车辆、清障车辆、通讯和防暴装备等;配备消防车辆、金属切割机、液压扩张器、灭火器材、强光照明、氧气呼吸器、隔热服、防化服等防护设备。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用于伤员抢救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备、调集应急备用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吊车、推土机、挖掘机、清障车辆等装备材料,用于疏散事故现场人员及物资等设备。

民政部门负责配备应急救援车辆、物资、食物等生活必需品。

7.4   经费保障

应当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8    奖惩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过程中消极怠工、贻误时机、完成任务不彻底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部门联动不及时、互相推诿扯皮、没有及时采取积极防范应急救援措施,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行政问责,问题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制定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预案进行细化,明确开展应急救援可用人员、设备、设施、物资、经费保障和其他资源,进一步落实本单位相应部门的职责任务和具体措施,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9.2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县低温、雨雪、凝冻、雾霾等恶劣天气(以下简称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维护恶劣天气情况下道路交通秩序,全力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恶劣天气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3〕1号)和《濮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依靠政府、统一指挥、快速处置、属地负责、区域联动”的原则,主动谋划预防,科学有效应对,积极高效做好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1.4  适用范围

因恶劣天气造成道路中断或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适用本预案。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

成立台前县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气象局、县文广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交警大队负责人任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

2.2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恶劣天气情况下道路交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2)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重要事宜;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与气象部门沟通,研判恶劣天气对道路通行的影响;

(2)及时汇总全县恶劣天气情况和主要干线道路通行信息,向县指挥部报告;

(3)执行县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命令;协调、指导受恶劣天气影响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向受恶劣天气影响的重点地区派工作组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协调媒体及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和预警提示工作;

(6)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公安交警部门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7)向县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8)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信息。

(2)县公安局:公安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以及应急指令,及时安排警力,实施交通管制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快速接处警,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勘查处理;最大限度保障医疗、消防等救援通道的畅通;积极采取分流、间断放行、压速带道等措施疏导分流车辆,尽量避免或有效减轻道路拥堵;加强区域协作,强化警务联动,与相邻县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车辆管控对接机制;负责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与市交警支队保持信息通畅,及时组织警力按照既定预案进行处置;实行零报告制度,及时向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全县道路交通状况;消防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中防火、灭火、救援、危险化学品泄漏路面污染处置等工作;治安部门负责应急区域内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恶劣天气情况下客运企业的监管工作,并根据道路通行情况指导辖区客运企业调整或停发客运班线、班次;一旦出现恶劣天气,立即与运营企业对接,督促其落实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并立即派出人员赴现场督查清除路面积雪结冰情况,必要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

(4)县公路局:负责清理公路冰、雪、积水等,组织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

(5)县气象局: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加密天气状况的监测和预报;提供短时临近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情报,至少每4小时预报一次。

(6)县住建局和县城管局:负责组织力量及时清除各自辖区内城市主要道路的冻冰、积雪、积水,并组织应急处置、抢险抢修等。

(7)县民政局:督促沿线各乡(镇)组织人员向受困、遇阻人员运送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做好救灾、野外露宿等装备的储备,工作经费由政府承担。

(8)县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做好伤员、病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9)县人武部和县武警中队:根据临时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民兵和预备役人员、武警官兵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在县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3    预警机制

3.1  确定预警级别

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及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的路况信息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3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3.2  发布制度

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暴雨、大雾、雪灾、道路结冰等局地突发性气象灾害,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依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内容: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  采取预警措施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时进行预警,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本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运营商应无偿向公众播报、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采取防御措施,避免因气象灾害而造成损失。

3.4  在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急弯、陡坡、高路基路段、事故多发点、段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因地制宜地采用LED显示牌等警示标志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过往车辆。

4    应急响应

根据低温、雨雪、凝冻、雾霾恶劣天气对道路通行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

4.1  一级应急响应。因低温、雨雪、凝冻、雾霾等恶劣天气造成全县范围内主要国、省道部分路段路面、桥梁、隧道积雪、结冰难以保障正常通行,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立即进行近端疏导和远端分流,实施现场救援,并及时将分流方案及处置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4.2  二级应急响应。因冻雨、雾霾等恶劣天气造成县内高速公路部分路段路面、桥梁积雪、结冰难以保障正常通行,高速公路交通中断6小时以上,滞留车辆超过10公里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组织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疏导分流和现场救援,及时将堵塞和分流情况通报临近县人民政府,请相邻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做好分流疏导工作,并及时将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县政府。

4.3  三级应急响应。因冻雨、雾霾等恶劣天气造成县内高速公路部分路段路面、桥梁积雪、结冰难以保障正常通行,高速公路交通中断2小时以上,滞留车辆超过5公里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在县指挥部的指导下,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疏导分流和现场救援,及时将堵塞和分流情况通报临近县(区)人民政府,请相邻县(区)人民政府同步做好分流疏导工作,并及时将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县政府应急办。 

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处于启动响应状态。

因恶劣天气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按规定视情报启动《台前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    应急处置

5.1  启动预案

县指挥部对接报信息及时研判,做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决定,决定启动预案后,立即由县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成员单位,并调派所需物资,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

5.2  处置措施

(1)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立即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迅速收集、汇总事故动态情况,做好值班记录,随时保持与现场的联系,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事故信息,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紧急调度应急处理所需人员、装备和物资,如事态扩大难以控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指挥部指挥长请求实施扩大应急。

(2)  对于低温雨雪凝冻恶劣天气持续时间长、道路严重结冰,交警、交通运输部门难以短期铲除结冰的,要组织动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驻地部队、武警及民兵预备役等社会力量进行撒盐、铲冰。

(3)因低温雨雪凝冻雾霾等恶劣天气导致车辆长时间滞留的,按照先客车、后货车的顺序,及时将人员及车辆疏导分流至道路沿线的服务区、县城、乡镇休息等待,并由民政部门积极救助受困人员,提供条件帮助解决受困旅客的食品、饮水以及医疗救助服务。

(4) 因低温雨雪凝冻雾霾等恶劣天气导致车辆长时间滞留的,按照保障煤电油运车辆和菜蛋肉奶等绿色通道车辆优先通行的原则,通过警车带道护送等措施,引导上述车辆有序、快速、安全通行。

5.3  应急结束

恶劣天气影响道路交通状况缓解或得到有效处置,短期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县指挥部决定或者报请上级决定应急状态的解除、结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有关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措施。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6    信息共享和处理

6.1  信息采集

(1) 以县指挥部为枢纽,建立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应急信息管理系统,连接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现全市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2)常规信息采集:利用有线或无线传输方式,采集有关恶劣天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气象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处置情况等信息。

6.2  信息处理

(1)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较大以上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对动态信息进行判断,及时向县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较大以上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县级人民政府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辖区发生的较大以上道路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随时续报现场的相关动态信息。

6.3  信息交流

(1)发生较大以上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事件,涉及相关行业的,还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2)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中的滞留、伤亡人员涉及港澳台胞或外国人员的,及时向外事部门通报,由外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处理。

7    保障措施

7.1  装备保障

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应急装备包括警示牌、防滑沙、工业盐、交通工具、急救药品、食物、饮水、通信工具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一旦需要调动,必须保证可用、适用。公安、卫生、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7.2  资金保障

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应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7.3  医疗保障

卫生主管部门迅速组织调度医护力量进入现场,抢救、转运和收治受伤人员。

7.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迅速进入车辆滞留现场,维持治安秩序,保障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有序开展,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8    附    则

8.1   本预案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势变化,主管部门或协作部门职能调整等因素,由预案管理部门及时修订。

8.2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情况与处置效果,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或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有重大过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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