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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制度

来源:台前县政府2012-09-18
浏览量:18562

一、各网站信息的组织、发布、转载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政务和政府信息资源的组织、报送和发布工作。

(一)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信息组织发布工作应当接受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信息组织发布的范围:各级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公众正常工作、生活有需求的都应组织上网。

(四)上网信息的主要内容: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2、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重大工程、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政策、法规解读信息;

4、贯彻执行中央、河南省和濮阳市有关政策措施情况,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招标、资金使用等。

5、财政预决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基本建设支出、转移支付支出、县级及各部门预算和决算以及各类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报告。

5、重大决策,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6、本地自然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事业、社会生活等信息;

7、有利于居民生活、学习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服务信息;

8、本部门、本地区特色信息;

9、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关心的热点,加强教育、医疗、住房、水务、供电、供气等领域的办事公开;

10、组织发布政务各类专题信息。

三、各网站不得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上网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

(一)各单位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各类文体的信息要符合相应文体格式规范。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

(三)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五、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为主,各部门参与共同维护。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组织各级各部门共同开发信息资源;

(二)通过相应方式采用子网站及社会机构网站信息和服务资源;

(三)通过投稿机制,直接接受各种信息来源的信息;

(四)对特定栏目,制定制度,明确分工责任,由有关部门、单位维护;

(五)对子网站特色栏目直接链接。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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