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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文〔2015〕12号台前县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与中国华电集团河南分公司签订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来源:县政府办2015-02-18
浏览量:9488

县人大常委会:

为加快推进实施2×100万千瓦燃煤机组等项目,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县政府与投资方中国华电集团河南分公司多次对接并深入磋商,达成了合作意向,近期拟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台前县人民政府与中国华电集团河南分公司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战略合作协议》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提请审议。

台前县人民政府县长  王俊海

201529

台前县人民政府与中国华电集团河南分公司

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战略合作协议


濮阳市地处河南省东北部,冀鲁豫三省交界处,位于中原油田开发腹地,是著名的石油化工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台前县位于河南省最东北部,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也是革命老区。京九铁路与承担着西煤东运任务的晋豫鲁铁路在台前交会设站,依托晋豫鲁铁路规划了储备50万吨、年周转1000万吨的国家级煤炭储配中心,依托两条铁路谋划的中原能源现代物流园已被列为“河南省十大支点物流园”之一。根据《河南省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12—2030年)》中明确提出的在晋豫鲁等重要输煤铁路沿线建设大型路口电站、坑口电站,在电网末端地区加快建设支撑电源的发展思路,201212月省发改委在支持濮范台扶贫开发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规划推进台前2×100万千瓦燃煤机组项目,台前县已具备建设大型火电基地的条件。

中国华电集团是2002年底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时组建的五家全国性国有独资发电企业集团之一,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特大型中央企业。截至2014年底,中国华电装机容量1.2亿千瓦,年发电量5000亿千瓦时。华电河南分公司全面负责集团在豫项目发展和资产运营。目前,管理发电装机容量264万千瓦,资产102亿元,并有分布式、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前期项目。区域内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是水利、电力行业知名科研设计单位;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为电力行业提供特殊管道加工、起重设备、电力设备、研发制造等服务。

在濮阳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下,经双方多次友好对接和深入磋商,中国华电集团河南分公司拟在台前县投资能源项目建设:1.投资建设2100万千瓦燃煤机组,并预留4100万千瓦装机空间;2.投资建设国家级千万吨煤炭储配中心;3.投资开发台前县境内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项目;4.投资建设污水处理、热网等配套基础项目。协议双方就项目发展达成高度一致,决定共同努力,精诚合作,在台前县积极推进能源项目及相关的配套项目开发建设工作。

为尽快推进项目规划建设,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投资建设台前县能源项目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

一、协议双方

甲方:台前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俊海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纬六路综合办公楼

乙方:中国华电集团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振尧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25号王鼎国际大厦21

二、合作范围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以控股方式开发建设台前县火电、煤炭储运中心、风电、太阳能发电、污水处理、热网等能源项目及其配套项目。其中火电项目新建2100万千瓦燃煤机组,并预留4100万千瓦装机空间,一期工程计划投资约76亿元人民币。

第二条  甲方承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为项目建设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积极协调地方关系,在落实项目资源勘测、土地保障、道路、水源、环保指标等外部条件及优惠政策、后期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协调,为项目的前期及建设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甲方积极争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支持,确保火电项目列入省“十三五”发展规划,煤炭储配中心项目列入省能源发展规划,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列入省建设规划,污水处理、配套热网项目列入地方建设规划,并协助乙方做好项目前期、核准、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乙方保证充分发挥中央企业资金及火电领域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推动项目列入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做好项目开发建设。

第五条  乙方将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定,将项目建成节能、环保、经济的新型能源示范项目,有效提供清洁能源,为当地相关基础产业提供发展助力,促进濮阳市和台前县经济发展。

第六条  协议签署后,乙方立即启动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和火电行业前期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加快推进项目进展。

第七条  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尽快组建筹备机构或工作小组,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会晤,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双方各指定联系人为:

甲方联系人刘元林     电话:13703473390

乙方联系人仲伟夏     电话:18638269912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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