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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5〕1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前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5-01-24
浏览量:5439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116


台前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见附件)。 

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二)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政府备案。 

(四)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各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五)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分别制定,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责任主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六)举办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制定的安全预案。按照预案要求,安全预案经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乡人民政府备案。 

应急预案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总体要求和部门机构调整变化情况,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中情况的变化和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每三年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专家对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启动乡(镇)政府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在县城区的,必要时同时启动县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 

较大级别突发事件,启动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县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同时立即向市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报告,请求支援;影响市内其他县区的,及时通报相关县区政府。 

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 

(一)报送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信息;县政府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10、119报警,120求助,或向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接警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县政府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核实、研判,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呈报有关领导;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报告有关领导,再形成书面材料呈报。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及时传达、妥善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对于县政府应急办要求核查的情况,必须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反馈。 

(二)报送内容 

信息报送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的办法。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影响情况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续报工作可视情况多次进行。 

(三)报送责任 

1.责任主体 

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信息首报任务。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承担信息报告领导责任,乡镇长和部门一把手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首报和续报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首报和续报工作。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前,续报工作实行日报制,每天12时前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向县政府应急办进行终报。 

2.督促检查 

县政府应急办要加强对全县信息报告工作的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高效、规范。 

3.责任追究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必须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县政府办公室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每半年对全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能够及时准确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在信息报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特殊情况下给予一事一通报。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单位,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应急值守 

应急值守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委成员单位要把应急值守工作纳入应急管理工作范畴,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妥善做好值守安排,保障日常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一)主要职责 

1.定期与省、市政府视频会商系统对接,报告我县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负责接报和处理有关单位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协助本级领导和部门、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3.检查、指导全县应急系统的应急值守工作,确保各乡(镇)、县应急委成员单位与县应急办的联络畅通。 

4.办理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基本要求 

1.坚持领导带班。强化应急值守工作的领导,保证值守期间都有领导坐守。

2.严格坚守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脱岗,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时,须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妥善安排人员临时顶班。

3.保持信息畅通。应急值守期间,带班领导和值守工作人员要保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确保各类突发信息报告及时、处置及时,不得误报、迟报、瞒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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