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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16
浏览量:10772

事项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办理材料:1、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文广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20个工作日,承诺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

联系电话:2238166

办理流程: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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