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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16
浏览量:10509

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十五条,《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环文〔2015124号)

申请条件:列入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办理材料:1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排污许可证审批表;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3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原件(停产三个月以上的排污单位,在企业恢复生产后两个月内补交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原件);4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材料;5、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排污单位,需提交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

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者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并提交上述材料中第1、3项的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法定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

联系电话:0393-2215314

办理流程:排污许可证审批核发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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