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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22
浏览量:10863

事项名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设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办理材料:(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提供材料

1、企业、单位新建房屋

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发改委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建设买卖的商品房需提供商品预售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不是法人本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分丘平面图、总平面布置图、房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除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留原件外,其他均看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新建房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原件)、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户口本、分丘平面图、总平面布置图、房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除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留原件外,其他均看原件留复印件。)

(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时限

办理地点:住建局房产交易大厅

联系电话:2211315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房屋所有权初始登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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