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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22
浏览量:10673

事项名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设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一)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需提供材料

1、开发商对个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收款收据,买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户口本(看原件留复印件),查档单,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契税完税证(原件),维修基金发票(原件),分户图,房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个人对个人

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契约,查档单,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户口本(看原件留复印件),买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户口本(看原件留复印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房屋所有权证》超过5年的住房可不提交)(原件)、契税完税证(原件),房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3、继承

原《房屋所有权证》,继承公证书(内含赠与公证书、继承声明书、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证明等),继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户口本(看原件留复印件),销售不动产免交税证明(原件)、契税免交税证明(原件),房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4、赠与

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公证书(内含接受赠与公证书等),赠与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户口本(看原件留复印件),受赠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户口本(看原件留复印件),销售不动产免交税证明(原件)、契税完税证(原件),房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住建局房产交易大厅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2211315

办理流程: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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