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微信 简体 繁体
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城市排水审批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22
浏览量:10291

事项名称:城市排水审批

设定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所需资料: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2.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污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办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执法局窗口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材料齐全)

联系电话:0393-8507739

办理流程:城市排水审批办理流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