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微信 简体 繁体
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来源:县政府办2015-07-24
浏览量:12231

事项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住所;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办理材料:《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包括:1、社会团体登记事项表;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及核准申请表;5、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6、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名单及基本情况;7、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理事名单及基本情况;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决议和收取会费标准的决议;9、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0、负责人备案表;11、单位会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表;12、个人会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表;13、社会团体账户及机构印章备案表;14、社会团体住所证明;15、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及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基本情况。

办理地点:民政局民政股

办理时间:夏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3:00 至 6:30 冬季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2:30 至 6:00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393-2200826

办理流程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理流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