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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文〔2015〕71号关于开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检查的自查报告

来源:县政府办2015-11-10
浏览量:9587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濮阳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濮依法行政﹝20151号)收悉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于916日成立检查组,对全县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开展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

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我县严格按照“有文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不断规范审查程序,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有效维护了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对于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律由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制审核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发布。法制办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同时,重点审查起草单位是否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是否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是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今年以来,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共39件,县法制办全部进行了审查并及时报市备案,对在审查中发现与上位法冲突、程序违法、条文内容不明确、操作性不强、用语不准确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120余条。

同时,我县加大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对审查中发现的片面强调部门利益,照搬照抄、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要求起草单位予以修正。今年以来,各单位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也得到明显改善。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开展顺利。通过不断加大法制宣传,群众的法制意识日趋增长,反推执法人员规范执法,通过不断加大执法培训,执法人员执法责任明显增强,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为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针对性,2010年县政府制定印发了《台前县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违法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乱处罚、应罚不罚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县法制办不断加大监督力度,一方面是开展检查,每年开展23次案卷评查和行政处罚裁量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部门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另一方面是通过投诉电话和行政复议渠道,对于受理的投诉或行政复议,一经查实存在违法处罚现象严格追究责任。

在本次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检查中,通过查阅部门行政执法案卷,我县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程序不严谨等现象,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等问题。

三、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2012年开始,我县每年认真组织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宣传月”活动,不断完善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我县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存在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等现象。

2015年,按照省、市依法行政总体部署和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整体推进年”工作要求,我县选取了县食品药品监督局等5个单位为培育示范点,通过典型带动,进一步扩大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覆盖面。目前,我县在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单位试点推行行政指导制度,把行政指导纳入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全过程,通过非强制、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今年5月份,我县成立“矛盾调解中心”,形成了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主要是对医疗、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等重点领域的纠纷进行调解。通过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开展,特别是行政指导制度和“矛盾调解中心”的落实,进一步促进了执法关系和谐。

四、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通过开展自查,我县有关执罚单位的罚没收入收支管理规范,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一)我县执罚单位执法均有法定依据,能按照法定程序、法定行为、种类和幅度实施罚款,未出现超越法定权限罚款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的情况,无以不切合实际的方式下达和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情况。

(二)我县执罚单位均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有关规定,罚没收入均能及时上缴国库,罚没收入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无将罚没收入与经费拨款挂钩的做法,无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的现象和私分或私自处置罚没物资的情况。

(三)我县执罚单位均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财政罚没票据,无以罚代管、重罚轻管和违反法定程序滥施处罚行为的现象。

五、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执行情况

近年来,我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两法衔接”工作扎实启动、稳步推进,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衔接意识普遍增强。各行政执法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办、国办转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进一步充分认识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衔接的意识普遍增强,衔接工作更加主动。

二是衔接机制不断完善。两法衔接各责任单位结合我县工作实际,不断建立健全衔接工作运行机制,初步建立了联席会议(联络员)、案件报备、提前介入、联合执法、案件咨询等协调配合机制,保障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运行、深入推进。

三是衔接效果逐步显现。各单位以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工作为抓手,深入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经济犯罪等专项行动,打击犯罪的合力进一步显现,较好地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今年以来,我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共移交至公安局的案件2个。

六、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2004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以来,我县认真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行政审批程序逐步规范,行政效率明显提高。20149月,县行政服务中心投入运行,截止目前,进驻行政事业单位28家,设置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窗口79个,今年以来,共办结各类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36515件。同时,我县积极创新方式方法,在行政服务中心积极推行代办制和审批授权负责制,组建了代办中心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保姆式”服务;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实行一门受理、内部流转、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进一步方便了群众和企业。

通过自查,我县各行政单位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实施,同时,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七、存在问题

我县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机制不够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服务型行政执法等相关制度欠缺。二是部分行政执法单位的案卷不够严谨,存在取证不规范等问题。三是两法衔接工作涉及的部门多、法律政策规范多,一些机制体制很难完全适应协调。

八、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

加强和改进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对制定拆迁安置条例、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各乡(镇)、各行政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对内容违法或不适当的要切实督促整改。坚持每季度对各乡(镇)和各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进行抽查;及时按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行为监督。

1.加强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备案制度》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罚没财物罚缴分离制度、行政效能投诉举报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深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本部门开展1次以上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率不低于本年度案卷总数的20%。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交叉评查,对行政执法部门案卷进行打分,对案卷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通报。适时对接县法院,对行政处罚被撤销的部门进行专项督察,督促其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3.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一是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健全举报、控告和投诉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行为。二是推进行政处罚网上实施。进一步固化行政执法的流程、标准和期限,推进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程序化、数字化。逐步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录入、证据网上传输、网上审核审批、网上制作法律文书等,实行行政处罚全过程电子化运行。三是探索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网上受理,推行公开听证审理,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

(三)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加强两法衔接工作。

一是加强执法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收集固定证据、揭露证明违法犯罪的能力水平。对一般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情况的发生;对行政执法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二是完善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提前介入、联合执法、案件咨询、案件移送等机制,不断推进已有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针对当前工作实际,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开辟执法、司法信息衔接的“绿色通道”,为做好衔接工作奠定基础。

三是强化监督配合。建立联络员队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共同协商咨询案件的定性问题,共同研究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特此报告。

 

 

 

 

20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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