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文〔2015〕43号关于确定台前县长刘村棚户区改造安置区相关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的批复
来源:县政府办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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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送的《关于对台前县长刘村棚户区改造安置区相关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国有出资人代表的请示》(台城镇文〔2015〕4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投资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文件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你镇负责长刘村棚户区改造安置区相关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为该项目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同时负责对国有资本的监督和管理,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
此复。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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