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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6〕14号关于印发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要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6-03-26
浏览量:93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要文件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323

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机要文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要文件管理,参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要文件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机要文件是指由县政府办公室机要人员送领导阅知和批办的公文、资料及刊物。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等印发的文件、资料、刊物。

二、办理程序

机要文件的办理包括签收登记、承办、传阅和催办、借阅、保管和归档、清退和销毁环节。

(一)签收登记

1.对收到的机要文件首先检查文件袋有无破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如无破损,及时拆封,逐件清点文件份数,检查编号,核对无误后签字。

2.机要文件签收后应详细登记文件编号、来文单位、文号、密级、份数、标题、收文时间、分发范围及份数等主要信息。

(二)承办

1.签收登记后的机要文件,要及时加《台前县人民政府机要文件处理笺》,一文一笺,呈办公室主任签批。

2.根据主任意见,及时呈相关领导阅批,并详细记录每份文件的去向和送阅时间,绝密级文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由机要人员径送领导同志阅批,并及时收回,不得在机要室之外滞留过夜。

3.党委机要文件及属于全局性的政府机要文件采用传阅形式,呈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阅。属于专业性的政府机要文件,呈分管相关工作的县政府领导同志阅示。

(三)传阅和催办

1.严格控制机要文件的传阅范围和传阅周期。文件的传阅要按照办公室主任签批意见或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传阅范围。机要人员传阅文件要及时、准确,不得漏传、误传。随时掌握机要文件的传阅去向和进度,及时查看,并提醒领导阅文。

2.根据办公室主任签批意见,机要人员将机要文件及时送有关领导传阅。领导同志阅批后由机要人员及时收回,经检查无误后依次传阅,或依据签批意见进一步办理。

3.领导同志在机要文件上作出批示,需有关单位办理的,机要室将领导批示同公文原件复印后通知有关机要人员登记领取。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原件留存归档。涉及机密、绝密级的公文,不准复印,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到机要室阅文。

4.机要室要及时准确落实领导批示,掌握机要文件的批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

(四)借阅

1.借阅一般机要文件,须经分管机要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并履行借阅手续。借阅涉密文件,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履行借阅手续后,在机要室内阅文。

2.借阅机要文件,要在借阅登记本上详细登记借出时间、文号、文件标题、文件编号、份数、用途、借阅人姓名及单位。

3.借阅文件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确保安全。不得私自复印、翻印、随意摘抄文件内容,不得在文件上涂改、勾画,保证文件整洁完整无缺。

4.归还机要文件时,机要人员要认真检查核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借阅登记本上登记归还时间。

5.组织阅读、传达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机要文件,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并严格限定知悉范围。

(五)保管和归档

1.机要文件应当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文件柜中。做到公文入柜、出门落锁。不允许无关人员单独滞留机要室。

2.每年留存一套完整机要文件,与领导阅毕的文件一起,在每年年底整理归档,按程序移交档案室。

(六)清退和销毁

1.分发到县直部门的机要文件,每年年底全部清退,逐份清点,认真核对,确保文件不丢失、不漏退。

2.任何个人、股室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机要文件。

3.需要销毁的机要文件,按照规定,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统一封存,经分管机要工作的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定期送保密局统一销毁。

三、管理及保密责任

机要室是县政府机要文件管理的责任单位,承担机要文件的具体管理工作。

机要室是重点涉密部位,机要文件是重要涉密载体。机要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保密纪律,增强保密观念,提高保密防护技能,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机要文件使用和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中交谈机要文件内容;不得在亲属、朋友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机要文件内容;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设备和网络上复印、传输、处理机要文件;不得携带机要文件前往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县政府和办公室领导及有关人员离岗、离职前,要将使用和保管的机要文件全部退回机要室。

县政府办公室对机要文件管理定期自查,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机要文件安全保密检查。对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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