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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6〕18号关于印发台前县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6-04-06
浏览量:728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台前县2016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328


台前县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推进《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着力缓解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污染因子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我县与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参照《濮阳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已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针对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点,以削减燃煤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遏制扬尘污染为重点,细化量化目标,明确职责任务,严格实施奖惩,狠抓污染减排,下移监管重心,动员全民参与,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得到改善。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全县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15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8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全县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燃煤污染防治

1.推进能源结构优化

积极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和接受域外电力规模、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6年底,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在80%以下,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6%以上。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各乡()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1)加强城市煤炭总量控制。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1015号)要求,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的煤炭减量任务,将煤炭减量目标分解到各乡(镇)。各乡(镇)要根据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需要,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不断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2)严格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扩大禁燃区范围。2016年,县主城区要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县城建成区面积的80%。禁燃区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并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要加大禁燃区内煤炭加工、储运、销售的监管力度,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城关镇、孙口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工商质监局。

3)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51548号)要求,制定我县产业集聚区热源调整方案,大力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进度,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2017年年底,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不在新建、扩建、改建分散供热锅炉,确保实现“一区一热源”。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3.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禁止销售高硫煤

1)加强煤炭经营管理。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32%(褐煤高于25%)、硫分高于1%的散煤。强化煤炭市场监管,控制劣质煤生产、销售、使用,对经营高硫煤、劣质煤行为的商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委、县工商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2)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严控高硫煤排污。坚持散煤减量替代与清洁化替代并举、疏堵结合,鼓励引导居民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推广使用洁净煤、型煤和高效清洁燃烧炉具。加大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燃煤散烧管控力度,加密抽查频次,对使用高硫煤、劣质煤超标排放的,予以从严处罚。

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委,县发改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质监局、县工商局。

4.实施燃煤锅炉环保综合提升工程

1)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201610月底前完成县产业集聚区10/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结合实际,扩大燃煤锅炉拆改范围,确保全县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完成城乡小型洗浴燃煤锅炉拆改任务,彻底取缔“五小企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工商质监局。

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对燃煤锅炉进行排查和治理,201671日起,按照新标准要求做到达标排放(颗粒物≤8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4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400毫克/立方米)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县环保局。

(二)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根据国家、省部署,按照市政府分解下达的2016年淘汰落后和化解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全县2016年产业结构调整和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委、县发改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2.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

在深入开展环保大检查、全面排查清理建设项目的基础上,通过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对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改工作。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科技委。

3.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组织实施《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在化工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在全县认真筛选需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及时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委、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4.继续推进油气回收治理

继续开展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10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县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验收工作,并达标运行。对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商务部门要暂扣经营许可证。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安监局。

(三)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继续推进黄标车淘汰 严控二手车转入

20168月底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对已淘汰的车辆就地拆解,严禁转出。同时,凡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外地车二手车一律不得转入落户。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2.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611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一律不得在车城区内销售。

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委、县工商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环保局。

3.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

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5月底前建成全县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6月底全面实施机动车尾气检测。加大安全技术检验力度,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予以强制报废。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工商质监局。

4.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查处无环保标志和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

5.加强非移动道路机械治理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尾气排放不达标的不得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不达标的非移动道路机械,严格管控不达标机械使用。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工商质监局。

6.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2016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配合单位:县商务局、县工商质监局。

加强油品销售市场质量监管,加大油品销售市场抽检频次和处罚力度,严厉查处各类油品销售质量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

7.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发展绿色交通

加快全县公交车、出租车、城市专用车、物流快递车等车辆清洁能源改造进程,积极推广应用混合动力和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推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设,打造快速化交通网络,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有效减少车辆行驶中的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四)强化扬尘污染防治

1.加大建筑、道路扬尘监管治理力度

1)深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加装视频监控、监管人员到位、经报备批准后方可开工。加强市政拆迁、建筑施工和混凝土搅拌站等各类工地监管,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城市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减少城市道路扬尘。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城市市容环卫机械化作业的通知》(豫建城〔201440)要求,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2016年底,县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以上。对城市周边道路开展综合整治,查修破损道路,对道路两侧裸露地面进行绿化、硬化。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严格县城区渣土车运营管理,制定渣土运营管理办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建立城市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渣土车抛洒等道路扬尘问题,加大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3)治理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扬尘。落实《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扬尘污染治理暂行办法》(豫交文〔2015239号)要求,增加机械化清扫设备,加大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道路扬尘,开展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扬尘综合治理工作。道路建设及养护过程中,要确保施工一段、硬化一段,对土石方集中堆放并采取防尘材料覆盖和洒水等措施,对路肩、边坡要提前采取绿化或硬化等措施,全方位做好道路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公路局要加大国省干道两侧空地监管力度,禁止在道路两侧空地堆放沙、石、灰等;国土局要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占地。

责任单位:县公路局、县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开展工业堆场扬尘专项治理

2016年,各类煤堆、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全部搬迁或取缔,不能搬迁的堆场应全部按规范建设“三防”(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建设防风抑尘墙、防风抑尘网,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装卸干燥物料。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工信科技委。

3.加强运输扬尘管理

制定运输扬尘管理办法,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车辆要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

(五)强化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1.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处理

农业部门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环保部门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减少农业生产过程大气污染

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3.引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指导畜禽养殖开展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推进畜禽养殖污水、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模式。

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4.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进一步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77号),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现全县2016年秸秆焚烧火点数量同比下降,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90%以上。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加大秸秆禁烧力度,继续执行焚烧秸秆扣减地方财力规定,落实地方政府禁烧职责,建立和完善县、乡(镇)、村三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

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5.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6月底前,完成露天烧烤无油烟净化设施改造任务,取缔露天烧烤行为。201610月底前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从严处擅自停运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

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6.严禁垃圾露天焚烧

全面加大城市精细化管理力度,将树叶、杂草、垃圾等一并纳入禁烧范围,组织有关人员对城区内各类露天焚烧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7.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制定我县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理办法,明确禁燃禁放的时段和区域。坚决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

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安监局。

(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1.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部署,按照省、市政府要求,修订《台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响应标准,科学确定不同响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同时,要依据不同减排量,科学确定、细化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措施和工地停工范围,列出清单报上级备案,为依法依规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环委会成员单位。

2.建立预测预警机制

进一步建立完善环保、气象部门空气质量联合会商机制,在科学预测研判的基础上,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要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提高预测预报水平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基础能力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精准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4.加强重点时段管控

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要求,2016111日至2017331日,锅炉等重点行业的所有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努力做好夏收、秋收、冬季供暖、重大节日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按照《台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削减污染峰值。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工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环委会成员单位。

(七)强化政策科技财政支撑

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贯彻

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优势,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新法规,明确职责,细化任务,从严执法,强化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环委会成员单位。

2.贯彻执行环保新标准

认真贯彻实施《石油化学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 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等有关行业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关闭。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完善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

建好用好县空气自动监测站,实现监测数据实时公开发布。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1.强化责任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县政府要与其签订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督导、考核方案,并于20163月底前报县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掌握汇总本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明确专人负责,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蓝天工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报县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指挥部办公室(县环保局污染防治股tqxzlb@163.com)后,转呈县政府。县政府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蓝天工程相关情况调度,每季度汇总工作动态,进行全县通报。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扬尘污染防治、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

3.强化执法监管

根据新《环保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加强法律监督、行政监察。各级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处罚,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小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县环保局、督查局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合督导检查,县环保局负责对“散、小、乱、差”企业、高污染禁燃区监管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环保局、发改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质监局负责对销售使用油品情况和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及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县交通运输局和公路局负责对公路施工、国省干线公路扬尘防治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燃煤质量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工商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4.实行信息公开

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所辖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依规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5.严格考核奖惩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对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实施年度考核。把环境质量“不降反升”作为刚性约束条件,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当地政府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并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县、乡镇两级督导机制,督查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督导,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持续恶化的乡(镇),对当地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督查局、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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