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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2016〕15号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6-06-17
浏览量:846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20158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着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体制创新,进一步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努力为我县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县的重要任务,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各级各部门提高涉法事务处理能力的有效途径,是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手段,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升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支撑。

三、目标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逐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要在涉法事务或专业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整合法律顾问资源,全面建立以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人员为主的法律顾问队伍,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安排县政府法律顾问为重大涉法事务、民商事案件、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服务。

四、政府法律顾问选聘条件及方式

(一)选聘条件。政府法律顾问要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热心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条件。

(二)选聘方式。由县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需求,择优推荐并确定在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等领域有较高造诣的法律专业人士5—8人组成法律顾问团,以供县政府选择聘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自行选聘。

五、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职责及权利义务

(一)主要职责。根据县政府及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者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为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以及法律尽职调查等,起草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复议、诉讼、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法律实务,参与信访案件的调处,协助开展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承办县政府及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二)履职要求。县政府所聘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和工作必需的其他便利条件。同时,不得利用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违反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规定,不得在未经聘任单位授权情况下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积极抓好落实。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监督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工作。

(二)落实责任分工。县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做好政府法律顾问的推荐、服务采购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和效率;县司法局要积极配合做好优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推荐,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业监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尤其是县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通过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三)健全管理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工作职责、履职要求等管理机制,积极搭建平台,为政府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提供必要便利、创造更好条件。要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将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补充。

(四)强化考核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和评优的重要依据。县政府法制办要建立完善法制顾问人才资料库,优化队伍结构,奖优汰劣,形成合理更新的竞聘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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