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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6〕49号关于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6-07-16
浏览量:733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369号)和李克强总理“加强金融对三农的支持”的重要批示精神,更好地服务社会、保障民生、造福百姓,更好地满足我县农村居民在医疗、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障需求,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

一、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落实“三农”政策,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新农合”的延伸和补充。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能够有效缓解农民群众因病、因灾或意外事故返贫、致贫等问题,对提高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完善我县多层次保障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原则

按照“政府组织引导、部门协调、社会积极参与、农民自愿投保、保险公司实施”的原则。

三、工作内容

(一)承保机构

我县首期推广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承保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公司。

(二)保险险种

我县首期推广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险种为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和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型),承担参保人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相应责任。

(三)参保对象

全县农村人口。

(四)保险期限

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到期续保。

(五)缴费标准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六)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

1、投保国寿附加农村小额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如遭受意外伤害,在指定医院门诊或住院所支付合规医疗费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高赔付金额3000元。

2、投保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最高赔付金额为30000元。

3、被保险人如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事故的,按30000元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4、投保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的,被保险人如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500元给付丧葬保险金。

(七)理赔程序

1、凡参保者出险后要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的真实理赔材料,配合理赔人员进行案件的调查。

2、对于意外身故或伤残身故,保险公司自立案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对于因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要在当天完成赔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田青松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孙常玉、中国人寿台前县支公司经理蒋丽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台前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人寿台前县支公司,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落实分管领导,及时督促各村、组织协调配合开展此项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营造工作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把加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推广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谁投保、谁受益”的意识,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三)严肃工作纪律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该项工作过程中要坚持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监督,防范强制保险和理赔拖延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中国人寿台前县支公司要严格诚信守诺、简化手续、及时查勘理赔、热情周到服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农村小额保险工作开展的过程进行监督,严厉查处“欺农”、“坑农”、“害农”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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