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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6〕52号关于印发台前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6-07-29
浏览量:725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单位:

《台前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725

台前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面落实《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聚合各类财力资源,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及居处环境,搭建扶贫产业发展平台,促进贫困群众增收致富,为全县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强力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现“十三五”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攻坚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通过统一规划、整合资源、集中投入、整体推进等方式,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我县内生动力,加快改善基础条件,强化技术支撑,转变发展方式,推进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目标。

(三)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各乡(镇)会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建设内容、扶持重点,强化政策措施,认真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2.突出重点。项目建设相对集中连片,形成规模优势,发挥规模效应。重点解决影响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短板”制约因素,最大限度地发挥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

3. 多方投入。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带动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项目建设。

4.渠道不变。脱贫攻坚期内,对上级安排到县的各类财政涉农资金,除个别有特定用途不宜统筹的外,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用于脱贫攻坚工程建设。整合统筹后的资金项目由原职能部门按照脱贫攻坚新项目管理规定实施管理,确保渠道不乱。

5.精准使用。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6.提高效益。被整合部门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目的,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脱贫作用,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资金整合范围

(一)上级安排我县的中央财政资金。按照《意见》确定的范围执行,共2061项资金及省级相应的配套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在优先保障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中央相关部门安排的试点类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以后年度新增属于《意见》确定的20类中央和省级配套资金,也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二)上级安排我县的省市级涉农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1328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在优先保证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属试点类的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三)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加大县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同时,积极将省市级财政安排的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等相关项目资金在县级层面开展统筹整合。

(四)项目结余结转资金。攻坚期内,对财政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县财政局收回,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县财政局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条  整合项目建设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和“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按照“易操作、能考核、见实效”的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适合什么干什么”的原则,主要扶持农村及农业发展的基础设施、扶贫产业和增强贫困群众脱贫能力与素质等方面。

(一)优先支持农村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用于县乡村道路、园区和基地基础设施、水利工程设施、电力、教育、通讯、人居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确保贫困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进一步完善,教育、卫生、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发展,为脱贫攻坚工作夯实基础。

(二)重点支持脱贫产业。

1.种植业。主要用于发展瓜菜、林果、中草药、食用菌等特色高效农业园区、基地、农场等龙头企业建设,增强辐射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

2.养殖业。主要用于猪、牛、羊、驴、鸡、鹅、鸭养殖及特色畜牧养殖业,扶持壮大养殖规模,提高贫困群众的参与率。

3.加工业。主要用于羽绒加工、配件加工、服装加工、木材加工、农产品加工、扎花、相框、羽毛等工艺品加工平台项目建设,开展深购远销、加工增值,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4.光伏产业。为无劳动能力的深度贫困群众搭建资产收益平台,扶持光伏产业发展,通过贫困群众参股获取收益,推动贫困群众靠资产收益脱贫。

5.电商产业。主要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加强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和商务购销网络建设,提高品牌知名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6.教育培训。全面提升贫困人口的脱贫素质,增强创业能力,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致富技能。

第五条  整合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加强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储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全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结合本地脱贫攻坚实际,谋划需要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具体项目,同时制定包括脱贫目标、具体建设任务、资金安排使用、部门分工、操作程序、监管措施在内的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报县直有关部门进行论证与评审,纳入全县“十三五”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库;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年度整合项目,经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分管财政副县长和县长签字后,由原资金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根据上级要求编制报备资料,报省市有关部门备案后由被整合部门按照整合后的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与监管。

第六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加快资金拨付。首先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原资金主管部门)批准,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即联审联批后,再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分管财政副县长和县长签署支付意见,项目施工单位到财政局报账,将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同时,加快相关涉农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

(二)规范使用资金。纳入统筹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工程建设,并按照新的项目实施办法规范监管,被整合资金部门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确保统筹整合资金充分发挥脱贫效益。

(三)加强绩效考评。扶贫、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具体指导,并将其纳入脱贫攻坚工作成效绩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试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乡(镇),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  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乡(镇)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建立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确定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对贫困乡镇、贫困人口倾斜支持政策,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要求。县政府及时研究处理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注意积累可借鉴的经验,发掘可复制的典型。

(二)加强规划衔接。县发展改革委、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要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各乡(镇)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规划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保障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三)严格监督检查。县政府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把履行监管职责、整合资金使用绩效纳入贫困乡镇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县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统筹整合和盘活存量情况、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等落实情况、有关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情况,以及不执行试点政策、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的问题。

附件:1.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

资金目录

2.省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附件1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

及省配套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目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主要有:

一、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二、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三、列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现代农业项目县建设资金、畜禽标准化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补助资金、园艺作物标准化和渔业标准化资金。

四、列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高产创建补助资金、新型农民职业培训、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和现代农业示范建设资金。

五、列林业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

六、列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的土地治理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基金化改革部分除外)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试点部分除外)。

七、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资金、传统村落保护资金。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九、列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

十、列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十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奖补资金)。

十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十三、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十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十五、列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耕地地力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渔业资源保护补助资金。

十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资金。

十七、列江河湖库水系统综合整治资金的抗旱规划小水库建设、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水系连通)、中小河流治理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

十八、全国山洪和灾害防治经费。

十九、中央财政旅游发展基金。

二十、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包括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农村饮用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油茶产业发展、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农村小水电项目、农村沼气工程、林木种苗工程、草原防火、渔政项目、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续建项目。


附件2

 

省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主要有:

一、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列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三)列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四)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五)列水利发展资金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新技术推广资金、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六)列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生态为名示范创建补助资金。

(七)列土地整治治理资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八)列改善普通高中高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的普通高中改造项目资金。

(九)列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学前教育以奖代补资金。

(十)列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林业生态省提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林木种质资源建设资金、林业科技兴林资金、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十一)列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种业发展资金。

(十二)列农业综合发展资金的水产业发展与产品质量监管资金、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机合作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

(十三)列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资金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专款。

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林业防灾减灾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河道堤防整治及重点岁修补助资金、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及以奖代补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及长效机制试点建设资金、动物免疫补助专项资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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