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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6〕56号关于印发台前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七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6-08-02
浏览量:1253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七个实施方案,包括《台前县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台前县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台前县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台前县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台前县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台前县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和《台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728















台前县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河南省治理扬尘污染攻坚实施方案(20162017年)》、《濮阳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濮阳市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和《台前县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和治理各类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解决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拆迁工程、绿化工程、土地整理等各类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努力消除城区及周边道路、国省道干线和县乡村道路等各类道路扬尘严重污染现象;强化工业料场、渣场、垃圾堆场等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强力整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道路抛洒和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问题。通过本次攻坚治理,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改变传统落后粗放的施工作业、道路保洁和交通运输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创新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确保完成全县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对全县各级各部门排查上报的38个建筑施工场地、4个道路施工场地、5个市政施工场地、1个拆迁施工场地、7个水利施工场地等总计55个扬尘场地,实施全面治理;7月底前全县各类扬尘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因扬尘污染造成的PM10PM2.5浓度大幅下降,确保2016年底前全县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11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各级各部门建立起扬尘监管长效机制,全县扬尘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时间安排

20167月上旬至1231日。

四、实施步骤

本次攻坚战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710日前)

在组织排查的扬尘污染源基本情况和责任清单基础上,再次组织对各类扬尘污染源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形成全面、完整、详实的各类扬尘污染源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强化政府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和责任主体,确定奖罚和问责措施,抓好部门协调联动,为打好攻坚战奠定组织保障。各相关县直部门要根据县政府攻坚战方案,对本系统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攻坚治理阶段(711日至930日)

各乡(镇)政府、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组织本辖区所有施工工地和工程项目制定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将扬尘污染治理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对照治理标准,逐个施工单位下达治理任务,逐个签订责任书,明确施工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时限,明确监管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明确奖罚问责制度等,确保问题逐一整改落实到位,并实施逐一验收和销号制度。问题整改到位后纳入常态化管理。各相关县直部门要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做好本系统扬尘治理工作调度、通报和督促落实。县政府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地攻坚治理阶段工作成效开展集中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对不达标扬尘治理项目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公开曝光和问责。

(三)“回头看”阶段(101日至1031日)

各乡(镇)政府、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针对集中攻坚治理情况,对辖区内和分管领域所有扬尘治理项目开展复查和“回头看”活动,整改遗留问题,完善治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巩固治理成果,严防问题反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巩固提高阶段(111日至1210日)

各乡(镇)政府、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攻坚治理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报告于2016125日前,报送县政府和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县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攻坚治理情况进行后督查评估,对治理不彻底、效果不明显、责任不落实、瞒报虚报严重的地方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责问责,确保全县扬尘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以上四个阶段,必须采取非常规措施,坚持高效、精准、精细、精确原则,交叉作业、全面推进,力避循规蹈矩,贻误战机。

五、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

由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县环境保护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相关县直部门负责人,利用新闻发布平台以新闻发布等多种形式,把全县治理扬尘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和攻坚过程中好的做法、存在问题以及措施要求,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通过新闻媒体表明全县治理扬尘污染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各乡(镇)政府及其相关监管部门,也要采取类似形式,向当地人民群众作出打好治理扬尘攻坚战的庄严承诺,形成治理扬尘污染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强大合力。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环保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文广局。

(二)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治理

1. 工作任务。针对全县各级各部门排查上报的38个建筑施工场地、4个道路施工场地、5个市政施工场地、1个拆迁施工场地、7个水利施工场地等总计55个施工场地,以及各地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施工工地,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住建、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均要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与主管领域或辖区内施工单位签订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治理措施和时限,完成各项治理任务。

2. 基本要求。各类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治理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

2016710日起,所有未达到“六个到位”的施工工地,一律不得开工;所有未达到“六个百分之百”的施工工地,一律停工整改;城区内所有未做到“两个禁止”的施工现场,一律查封搅拌和配制装置。施工单位完成整改,通过监管部门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开工或复工。

3. 责任落实。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相关县直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系统负责的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指导、督促本系统打赢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是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责任分工是:住建部门(住建系统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城市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配制砂浆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区域内依法监管的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区域内拆迁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县城外国省干线公路等施工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等扬尘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各乡(镇)负责辖区内所组织拆迁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其他施工工地扬尘由县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三)强化各类道路扬尘治理

1. 工作任务。针对全县扬尘路段,以及各地进一步排查的所有扬尘路段,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管理、水利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均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所有扬尘路段实施集中攻坚治理,同时要突出重点路段,特别是城乡结合部路段、外环路段等长期疏于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道路,要纳入攻坚战主战场,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根治。

2. 基本要求。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八项基本要求:(1)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周边道路和省市县乡级公路积土积尘;(2)对各类破损道路路面实施彻底修补修复;(3)对乡村土路与交通主次干道结合部实施硬化处理,防止泥土粘带;(4)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实行定期保洁、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制度,部分路段辅以人工清扫,及时清理清洗积尘路面;(5)污染严重路段要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污染物;(6)加强道路两侧排水系统及沿线辅道涵洞修缮管理,防止淤积造成路面污染;(7)城区道路施工要严格落实洒水、喷雾等湿式作业措施,及时回填开挖路面,最大限度减少二次扬尘污染。

3. 责任落实。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等相关县直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各类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指导、督促打赢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具体责任分工是: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区域内道路、市区公园广场等场所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渣土车和物料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车辆进行查扣;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外国省干线公路等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和公路两侧红线内绿化硬化工作;其他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县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四)强化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1. 工作任务。各乡(镇)政府要认真对辖区内所有露天堆场进行彻底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规范台账,并逐个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扎实做好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2. 基本要求。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六项基本要求:(1)所有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严格采用全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等方式实施建设,确保环保验收达标后使用;(2)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综合采取围墙围档、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物料不起尘;(3)所有露天堆放场所物料传送部位,必须建立密闭密封系统,确保运输过程无泄漏、无散落、无飞扬;(4)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5)所有露天堆放场所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堆场和道路整洁干净;(6)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池、洗轮机等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

2016830日起,所有露天堆场扬尘治理必须达到上述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露天堆场业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业主单位完成整改,通过监管部门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继续使用。

3. 责任落实。县环境保护局、工信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指导打赢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各乡(镇)政府和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是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责任分工是:环保部门会同工信部门负责工业堆场、料场、渣场等扬尘污染治理;城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场等扬尘污染治理;其他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县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五)强化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治理

1. 工作任务。各乡(镇)政府要排查辖区内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数量,针对排查的所有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逐一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县城市管理局做好县城区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的登记造册和台账建立工作,扎实做好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运输。

2. 基本要求。各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五项基本要求:(1)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垃圾、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物料运输,双方签订扬尘污染治理协议,共同承担扬尘污染治理责任;(2)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和装卸双向登记卡,做到各项运营运输手续完备;(3)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源头治理,新购车辆采用具有全封闭高密封性能的新型智能环保车辆,现有车辆必须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必须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4)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地,必须进行冲洗保洁,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5)渣土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严格实行“挖、堆、运”全过程监控,严禁“跑冒滴漏”和野蛮驾驶,确保实时处于监管部门监控之中。

2016710日起,所有未取得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所有运营运输手续不全、达不到密封运输标准、未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经整改符合上述五项基本要求,通过监管部门审验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

3. 责任落实。各乡(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是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责任分工是: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展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的清理整顿,清理无牌照、无资格的运输车辆,查处无密封措施的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严禁“黑车”非法运输行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城市综合执法系统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密封密闭运输、定位系统安装、规定运输时间及路线和消纳处置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监管平台,实时监控。

(六)强化监管执法

攻坚治理期间,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相关县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强力推动本系统执法监管,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行为,形成强大的执法监管声势和舆论氛围。县住建局要组织开展全县建筑施工工地等主管领域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县城市管理局要组织开展县城区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城区道路等主管领域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县公路管理局要组织开展国省干线公路、客货运场站等施工工地和主管领域内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县环境保护局综合督导督政扬尘污染治理,并组织开展全县工业料场等各类堆场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县直部门均要结合所主管行业职责,在全县开展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检查活动。

各乡(镇)政府负责领导、组织、推动本辖区的扬尘执法监管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机制和推进工作机制,强化各相关部门在扬尘污染治理和执法监管中的责任,结合环境网格化管理,将执法监管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人。对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对达不到扬尘污染治理标准要求的单位,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并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相关县直部门,要每月20日前将监督检查、任务落实和工作进展等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和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七)严格通报奖惩问责制度

攻坚治理期间,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全县排名通报制度,对各相关县直部门,各乡(镇)工作推进情况、任务完成情况等工作每旬进行排名通报,对行动迅速、落实力度大、任务完成情况好的部门和地方进行通报表扬,对行动缓慢、工作不力、任务完成情况差的部门和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台前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县政府对攻坚治理期间工作扎实有效,整体排名第1名的县直部门、前2名的乡(镇)政府予以嘉奖。

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扬尘污染治理负总责,各相关县直部门对本系统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将组织督导检查相关县直部门制定本行业行动方案、管理政策、督促检查、工作调度通报和任务落实等情况;督导检查乡(镇)政府履职尽责、工作落实、目标任务完成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并对以下情况和行为实施问责:

1. 对相关县直部门实施问责。对未制定本系统实施细则(行动方案)或监督检查方案,未认真组织本系统开展扬尘污染治理活动,或本系统工作落实不到位,突出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差,扬尘污染反弹严重的相关县直部门,将由县政府组织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领导实施问责。并由新闻媒体对该系统扬尘污染治理不作为行为进行曝光。

2. 对各乡(镇)政府实施问责。对各类扬尘污染场所排查不力,甚至弄虚作假,造成大量扬尘污染场所未纳入攻坚治理范围,当地扬尘污染问题依然突出,扬尘违法违规问题依然严重,大气环境质量未得到有效改善的地方政府,由县政府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办法(试行)》规定,对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实施问责。对于问题严重的地方,在追责的同时对该地区涉气建设项目实施限批。并由新闻媒体对该地区扬尘污染治理不作为行为进行曝光。

台前县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河南省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濮阳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濮阳市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和《台前县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切实遏制和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紧扣工业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领域,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治理、项目带动、限期完成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采取超常措施,持续抓好“调”,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坚决抓好“治”,实现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强力抓好“关”和“停”,全面整治“小散乱差”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突出抓好重点时段,实施冬季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通过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大幅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最大限度降低工业大气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综合治理无组织废气;全面整治重点涉气工业企业,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依法依规关停、清退、淘汰涉气“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全面清理整改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确保2016年底前全县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11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三、时间安排

20167月上旬至20161231日,2017年转入巩固提高阶段和长效机制建立阶段。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重点涉气企业监管

1. 各乡(镇)政府、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涉气重点工业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 各乡(镇)政府、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对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时更新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加快重点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同时,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612月底前,占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90%以上的企业均要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县环保部门联网。

3. 所有涉气重点工业企业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主动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内容。

4. 石油、化工等企业要主动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措施控制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5. 加强对涉气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通过偷排、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6. 各乡(镇)政府、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在本方案所列工业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继续对辖区内涉气工业企业开展排查,掌握辖区内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情况,并实施动态更新,确保对所有涉气工业企业实施高压监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涉气工业企业的环保执法监管,组织对重点涉气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信科技部门负责组织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

(二)全面整治“小散乱差”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

1. 201610月底前,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措施,对小作坊、小工厂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进行综合整治,确保所有“小散乱差”企业关停、清退、淘汰到位。

2. 201612月底前,按照“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的要求,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

3. 各乡(镇)政府、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在本方案所列整治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小散乱差”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到位。

各乡(镇)政府、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是“小散乱差”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总体协调,出台支持政策;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小散乱差”及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整治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三)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

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实施按日计罚。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高架源”企业清单,加强督促指导和执法检查,确保按时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发布平台,由县环保局、发改委、工信科技委、文广局和电视台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向社会宣传解读我县工业污染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攻坚措施,展示我县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各乡(镇)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二)严格执法监管。各乡(镇)政府、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开展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强化环境网格化管理,健全“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格局,以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持续开展全县“小散乱差”企业、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每月每季都发现一批、查处一批、整改一批、移交司法追究一批,切实扭转环境违法行为频发高发势头。

(三)定期调度通报。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各乡(镇)政府、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月20日前,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报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每月在县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任务完成良好、较差的有关单位名单。

(四)严格奖罚问责。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意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对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良好的乡(镇)和部门,将以县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彰,并在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未完成工业企业提标治理、“散小乱差”企业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任务,未按要求组织错峰生产的地方,将在全县通报批评,取消环保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各乡(镇)政府、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年度蓝天工程考核内容,县委县政府督查局、监察局、环境保护局将对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依据《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对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完成工业项目治理任务,工业企业监管不力,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或被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地方,将启动失职追责程序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责任领导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特别是对于目标任务弄虚作假、骗取防治资金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台前县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濮阳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濮阳市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和《台前县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和治理燃煤污染,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对燃煤污染采取“冬病夏治”,充分利用夏秋季节将冬季易发的燃煤污染问题提前进行治理,有效解决我县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实施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全面淘汰小燃煤锅炉;实施工业锅炉提标治理,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实施“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散煤,大幅度减少燃煤散烧污染;加强散煤销售点执法监管,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扩大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减少燃煤使用量,最大限度降低燃煤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工程和清洁煤替代散煤;对全县散煤销售点开展执法检查,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大幅减少各类燃煤污染;确保2016年底前全县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11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三、时间安排

20166月下旬至20161231日。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淘汰县城小燃煤锅炉

县建成区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全部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

1201610月底前,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燃煤锅炉拆除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除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做到断电、断水;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原则上要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2.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在本方案所列拆改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详细排查,查漏补缺,确保县建成区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自2016111日起,对未完成拆除改造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燃煤锅炉拆改工作负总责,要加强总体协调,制定出台支持政策;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燃煤锅炉拆改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拆改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督促检查和现场执法,拆改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确保按时完成拆改任务。

(二)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

严格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禁止购销和使用灰分高于32%、硫分高于1%的劣质商品煤。

1.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供暖季结束,要组织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以劣质散煤“零销售”为目标,组织对全县散煤销售点开展拉网式执法检查,加大抽查频次,凡销售达不到煤炭质量标准商品煤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各乡(镇)政府在在本方案所列散煤销售点的基础上,继续对辖区内散煤销售点进行详细排查,彻底查清劣质散煤销售网点,确保对所有散煤销售点实施全覆盖监管。

工商质监部门要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强化散煤销售点日常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开展重点行业燃煤使用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化工等重点用煤工业企业燃煤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对使用劣质煤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坚决杜绝劣质煤销售和使用。

(三)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强化禁燃区监管。

1201610月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禁燃区域内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依法取缔。禁燃区域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2.县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执法检查;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执法检查,督促限期拆除或改造燃煤锅炉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利用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解读我县燃煤污染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攻坚措施,充分展示我县治理燃煤污染的决心。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切实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二)加强执法监管。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各项燃煤污染治理任务顺利完成。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对散煤销售点燃煤购销情况、高污染燃料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

(三)定期调度通报。县环委会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月20日前,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报县环委会。每月在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任务完成良好、较差的单位名单。

(四)严格问责。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蓝天工程的年度考核内容,县委县政府督查局、监察局、环境保护局将对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依据《台前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对其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责任部门领导实施问责。对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完成燃煤锅炉拆改、燃煤锅炉提标治理任务,散煤销售点取缔、监管不到位,“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工作开展不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未按要求划定,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或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部门,将启动失职追责程序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领导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特别是对于目标任务弄虚作假、骗取防治资金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奖惩。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意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对本方案所列目标任务完成良好、工作推进有力的单位,将在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未完成燃煤锅炉拆改、燃煤锅炉提标治理等工作任务的单位,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台前县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战

实 施 方 案


20162017年)


为深入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河南省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濮阳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濮阳市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和《台前县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有效遏制我县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降低VOCs排放总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全过程管理,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实行清洁原料、安装治理设施等措施,有效减少VOCs排放。全面完成加油站治理;强力推进规模餐饮场所油烟治理。坚持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注重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大幅减少重点行业VOCs排放,为完成全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完成20座加油站治理,强力推进28家规模化餐饮场所油烟治理,确保2016年底前,全县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11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三、时间安排

20167月上旬至20161231日。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管理

201610月底前,完成台前县排查上报的20座加油站,分别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

1. 新改扩建的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必须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在建或试运行的加油站应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在营加油站必须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

2. 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加油站,依法实施停业整改,拒不停业整改的,由商务部门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直至吊销道路运输证。

县商务局要在本方案所列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加油站完成VOCs治理,同时将未取得资质的黑加油站(点)予以取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加油站治理工作的环保验收及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油罐车运输企业、油罐车辆的资质审查认定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渠道成品油,并牵头取缔黑加油站(点);发改部门负责储油库项目核准工作。

(二)加强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管理

201610月底前,台前县排查上报的28家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基准灶头数大于等于6个)均要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1. 规模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位于环境敏感区、未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的餐饮场所,须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

2. 规模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必须征得规划部门、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和批复,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3米以上。

3. 规模餐饮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必须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并建立台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2016111日起,所有未安装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模餐饮企业,依法责令实施停业治理。

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规模餐饮场所油烟治理工作负总责,由县环保部门牵头,食品药品监督局、城市管理局协助共同负责规模餐饮场所的油烟治理,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执法监管,确保治理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手段,不断强化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向社会宣传解读我县VOCs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攻坚措施,展示我县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同时,积极宣传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可采取的措施,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形成VOCs攻坚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强大工作合力。

(二)严格监督执法。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保障各项VOCs治理任务顺利完成。县环保局要加大VOCs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执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恶意偷排等性质恶劣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台前县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际成效。县环委会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

(四)加强环境监管。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以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大气污染治理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VOCs排放量明显减少,对落实大气污染治理好的乡(镇),在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给予大力倾斜。

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各乡(镇)的蓝天工程年度考核内容,县督查局、监察局、环保局将对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推进不力的县环委会成员单位,将按照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情况表







附  件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情况表

单位:个

乡  镇

加油站数量

规模化餐饮场所数量

侯庙镇

4

3

清水河乡

0

3

后方乡

3

3

城关镇

3

5

孙口镇

8

5

打渔陈镇

0

3

夹河乡

1

3

吴坝镇

1

3

总计

20

28



台前县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

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2016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年—2017年)》、《濮阳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濮阳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年—2017年)》和《台前县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有效减少高污染车辆排放,切实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任务导向、集中整治、奖惩兼并、确保完成”的原则,采取彻底排查车源、严格注销报废、全面限行禁行、加大淘汰补贴等有力措施,加强调度通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部门联动,严格问责追责,确保全面完成2016年度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同时,全面加强机动车尾气检验管理,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筛查治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全面提升油品质量,大幅削减机动车尾气污染,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20169月底前,全面清缴非法上路行驶的2014年、2015年上报已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打好“攻坚战”,确保已淘汰车辆不再上路行驶。

(二)201610月底前,完成淘汰1986辆黄标车和老旧车,其中黄标车1473辆、老旧车513辆。

(三)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开展高污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筛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油品质量和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时间安排

20167月初至1031日,排查整治阶段;201611月份转入巩固提高和长效机制建立阶段。

四、工作措施

(一)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措施

1. 彻底排查车源

各乡(镇)政府要依据县政府下达的淘汰任务,进一步排查核准黄标车、老旧车淘汰车源,列出淘汰任务清单,下发到各行政村,逐车分解落实责任,逐辆进行摸排核对,查明车辆去向和状况,查清车主最新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做到“四个具体”: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体到行政村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督促车主办理注销报废业务。对已上报淘汰的车辆,要落实专人专访,逐车分解落实责任,实行“一对一”对接联系,面对面核实情况,要坚持见人、见车,确保走访见面率达100%、动员率达100%,告知车主已注销报废,已丧失合法上路行驶权,上路行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要限时将车辆送达指定地点办理强制报废业务,车主应在通知书上签字予以确认,拒签的要备注情节。对于无法通知车主或通知车主但拒不配合工作的,要将通知书送达车主所辖的村委、派出所,由村委、派出所代为确认送达,同时走访车主邻居,告知通知书内容,留存有关告知证据。对车主表示愿意撤解车辆,但当前无法找寻车辆的,由车主出具车辆无法寻找证明,书面保证愿意配合查缉并收缴强制报废车辆,杜绝车辆违法上路行驶。

责任落实: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淘汰车辆明细信息;各乡(镇)逐一排查车源,列出淘汰任务清单,督促办理注销报废业务。

2. 严格车辆注销业务

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规定办法的要求,办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注销业务,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和法定情形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具体包括: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对法定情形证明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机动车。

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已办理公告牌证作废强制注销业务,仍非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或无法交付车辆,或非法定情形证明灭失的,应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未办理注销业务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公告牌证作废强制办理注销业务,录入查缉布控系统进行路面查缉。

责任落实: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注销工作;各乡(镇)政府具体落实淘汰措施,办理注销业务。

3. 严格车辆拆解

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做好经常性检查,形成常态化机制,督促和引导企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如实登记回收车辆信息,及时拆解报废车辆,防止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社会。要指导企业拓优回收拆解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淘汰车辆及时回收拆解,并向车主出具回收证明。

责任落实:县商务局负责拆解企业日常管理,提升拆解效率。

4. 实施限行禁行

要在辖区全境开展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冒黑烟车辆)限行、城市建成区全面禁行工作,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全时段禁止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通行。要依法发布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通告,完善交通标识、标线,加大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于闯禁行的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责任落实: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各乡(镇)落实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限行、禁行工作;各乡(镇)具体落实禁行、限行措施;县环保局负责指导各地鉴别确认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

5. 强化淘汰补贴

按照国家划定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范围,强制淘汰不达标车辆,鼓励更换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按照《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2016年鼓励黄标车提前淘补助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濮气联办〔20162号)给予奖励补贴,引导车主主动或提前淘汰高排放车辆。

责任落实:县财政局、环保局、商务局、公安局共同落实。

(二)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作措施

1. 加强检验管理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严格落实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制度,未经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年底前完成机动车尾气检验监控平台建设,加大营运黄标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和排放检验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的检验机构,质检部门要暂停其检验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检验机构人员责任。

责任落实:县公安局出台安全技术检验管理规定,确保未经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县环保局负责对检验机构环保检测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检测行为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对违规检验机构吊销或暂停检验资质并依法进行经济处罚。

2. 开展冒黑烟车辆集中整治

全面开展冒黑烟车辆查处与治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冒黑烟车辆筛查排查,重点筛查大型柴油运输车辆和公交车。凡发现冒黑烟车辆,现场对车辆信息进行核查,对属于违法拼装车辆以及达到强制注销条件的车辆现场予以扣押,并强制报废拆解;对其他冒黑烟车辆暂扣行驶证,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车主限期对尾气进行治理,经检测达标后方可恢复行驶,无法治理达标的依法予以报废。

责任落实:县公安局负责出台冒黑烟车辆专项执法整治工作方案;县环保局负责指导冒黑烟车辆检验管理;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3.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2016年底前,我县分阶段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标准,对废气排放不达标的进行强制治理或淘汰,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落实:县环保局会同县工商质监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标准检测标准研究,出台检测治理管理方案;县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施工机械摸底调查。

4. 推进油品和车辆排放标准升级

201610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自201611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一律不得在县内销售。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国五车用汽油和柴油供应工作;县工信科技委同县环保局负责印发销售国五汽车公告。

(三)保障措施

1. 强化责任落实

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面统筹协调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督导各乡(镇)等单位落实淘汰相关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督导检查、调度通报黄标车和老旧车进展情况。各乡(镇)统筹协调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淘汰补贴等相关事项和程序,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形成上下通力合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 强化调度通报

全面加强调度通报,从20167月起,县公安局每月25日前统计一次各乡(镇)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月27日前向县政府书面报送当月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3日前通报上月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

3. 加强奖惩问责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县政府对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及机动车污染治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如能做到严守监管职责、淘汰任务超额完成、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大气环境持续改善的乡(镇)和县直部门,予以全县通报表扬,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如未能认真履行污染治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及机动车污染治理各项目标任务,造成空气质量急剧恶化或被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对相关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诫勉谈话,并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弄虚作假或篡改、伪造有关数据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 强化宣传引导

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和老旧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淘汰工作的相关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的自觉性,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






台前县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河南省秸秆焚烧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濮阳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濮阳市秸秆焚烧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和《台前县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扎实有效推进我县秸秆禁烧工作,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疏堵结合,综合施策,有效解决多年来秸秆焚烧屡禁不止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全面提高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水平;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严控秸杆焚烧、落叶焚烧等面源造成的大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长效管理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秸秆焚烧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形成全县9个乡(镇)、372村民(组)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快实现全县基本“零火点”目标,努力在全县消除秸秆焚烧现象;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有机结合,加快提高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今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全县平均达到85%以上,基础条件好的地方达到90%以上;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扶持,提高村民秸秆禁烧自觉意识,建立秸秆禁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使秸秆禁烧常态化制度化;严格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严惩各类秸秆焚烧行为,把秸秆焚烧产生的PM10PM2.5浓度降到最低限度,确保2016年底前全县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11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三、工作步骤

在全县全年实行秸秆禁烧,禁止各类露天焚烧。重点禁烧阶段为夏收、夏种(520日至630日)和秋收、秋种(95日至115日)时节。做到秸秆禁烧全覆盖,秸秆综合利用取得扎实成效。

(一)筹备组织阶段(11日至519日、816日至94日)

召开全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动员会,部署全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完善秸秆禁烧监管机构和工作措施,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意义,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民群众自觉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重点禁烧阶段(520日至630日、95日至115日)

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和动员会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焚烧秸秆行为,组织开展秸秆禁烧工作督导检查,确保禁烧全天候、监管全覆盖、查处无死角。

(三)总结考评阶段(71日至815日、116日至1231日)

对各乡(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年度考评,总结全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由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公室组织,通过县各类媒体,利用新闻发布平台等多种形式,充分展示县政府及相关县直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广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性和秸秆综合利用的好处,以及有关秸秆禁烧、综合利用的技术措施和扶持政策;各乡(镇)政府及农业部门(农办)、宣传部门等部门要综合运用张贴标语、设立禁烧标牌、悬挂横幅、印发通告、发放明白卡等宣传手段,利用网络、短信、微博、微信等现代传播途径,努力提高公众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认识水平和参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禁烧秸秆、利国利民、美化家园”的舆论氛围。新闻单位要对各地秸秆焚烧行为进行曝光,并追根求源,追踪报道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承担的责任。

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县电视台、各乡(镇)政府。

(二)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各乡(镇)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县相关行业部门管理直接责任,各乡(镇)政府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秸秆禁烧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各级各部门层层制定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逐级签订责任状,强化县级领导干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网络化管理,形成县、乡、村三级责任体系。建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网格管理”的工作机制,以地定人,以火查人,严防死守,严厉处罚,严格问责,保证秸秆禁烧工作全覆盖、全过程、无死角。

各有关县直部门要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放在突出位置,做好本系统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县农牧局要组织、推进全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县发改委、县农牧局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规划和立项工作,更多争取国家、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县财政局要落实财政支持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加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投入,负责落实相关财政奖惩政策;县环保局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县气象局要加强关键农时季节的气象预警,及时及早提示各乡()政府、各相关部门采取防范措施;县委宣传部要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舆论宣传;县公安局要组织指导打击蓄意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县监察局负责督查和追究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的责任;县消防大队要组织指导全县消防系统及时处置危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的秸秆焚烧事件。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委宣传部、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县发改委、农牧局、财政局、环保局、气象局、公安局、监察局、消防大队、电视台。

(三)强化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是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根本途径。各乡(镇)政府和农牧、发改、财政、工信科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广综合利用先进技术,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财政支持和奖罚政策,努力从源头解决焚烧秸秆问题;大力促进秸秆肥料、秸秆饲料、秸秆燃料、秸秆工业原料、秸秆食用菌基料、秸秆沼气和发电等产业化发展,推动秸秆资源化和商品化,变废为宝,变害为利,切实解决秸秆废弃、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科技委。

(四)强化执法监管。各乡(镇)政府要切实保障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机构、人员、车辆、经费“四到位”;“三夏”、“三秋”期间,要积极组织人员成立秸秆禁烧督导组、执法队、巡逻队等,深入农村农户、田间地头,全天候督导巡查。关键时期要全民动员、全体动员,昼夜值班巡逻,及时发现处置秸秆禁烧行为。对故意纵火焚烧秸秆、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安定的人员,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核实查处每一起秸秆焚烧事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农牧局、公安局、环保局。

(五)强化监测预警。县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切实加强“三夏”、“三秋”期间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天气预报工作,密切关注火点遥感监测信息及环境空气质量变化动态,实行会商制度,及时向县政府、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空气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等监测信息,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支持。县环保局、气象局要加强与上级沟通联系,依据国家环境卫星监测火点情况,汇总公布全县秸秆焚烧火点数,及时通报各地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县环保局、气象局。

(六)强化执纪问责。“三夏”、“三秋”期间,对全县首次出现着火点的地方,由县政府约谈着火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凡发现2个以上着火点的,由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公室约谈着火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无视约谈效果,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推进不力,两次成为约谈对象的,将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对发现2个以上着火点的乡(镇),以及造成大面积秸秆焚烧、空气质量急剧恶化、被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由县监察局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局、环保局,依法依规追究其党政领导成员及其主管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全县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对因焚烧秸秆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严守监管职责、禁烧措施落实到位、秸秆焚烧“零火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监督单位:县委县政府督查局、监察局、环保局、农牧局。

(七)实施奖罚和通报制度。以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着火点数和精确经纬度为依据,以乡(镇)为单位,每一个着火点,由县财政直接扣拨相关乡(镇)财政50万元;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公室要在县电视台和微视台前等新闻媒体上,对全县各地秸秆焚烧情况、处罚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进行实时通报。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环保局、农牧局、电视台。











台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

实 施 方 案


2016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和《濮阳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濮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实施方案》,扎实有效推动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部门协同,细化应对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全面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全县环境空气质量。

二、目标任务

(一)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实施统一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更加严格、更加具体、更加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管控。借助应急期间社会各界容易达成共识的契机,使应急期间严格的管理措施逐渐提升为日常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而降低污染物浓度,确保完成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二)圆满完成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2016820日至96日期间,我县采取严格管控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级别。

三、时间安排

20167月下旬至1231日。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级别启动预警,并执行相应等级应急减排措施。

四、主要措施

(一)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分别编制各级别的具体企业限产、停产和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道路扬尘控制等应急减排清单,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于20167月底前报县环保局备案,同时,分别报县直相关部门备案。

县工信科技委负责督办工业大气污染限产减排企业清单并进行备案;县公安局负责督办各乡(镇)按照县政府要求,划定限行区域,启动应急限行方案,规定限行车辆类型清单并进行备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办建筑施工工地停工清单并进行备案;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督办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停工清单并进行备案;县公路管理局负责督办公路道路施工停工和城市外公路扬尘控制区域清单并进行备案;县水利局负责督办水利工程停工清单并进行备案。

(二)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政府、市政府部署要求,实行与京津冀统一的预警标准,修订《台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科学确定不同响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同步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省级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因地制宜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影响公众生活的措施,规范预警发布,细化响应流程。同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编制操作方案,将各项任务细化为“谁来做”“何时做”“如何做”,并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于20169月底前,将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操作方案一并报县环保局备案,各部门的实施方案应同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重点时段管控。全力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县工信科技委负责督促各乡(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制定201611月至2017131日期间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县公安局负责督促各地制定完善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办法,并督导落实;县农业畜牧局负责督促各地制定夏收、秋收期间秸秆禁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2016820日至96日,要按照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采取严格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在此期间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按照预警级别,执行高一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级别。

(四)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县环保、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每日进行空气质量指数(AQI)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根据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结果,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采取相应级别的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见附件)。同时,可根据本地大气污染实际,视情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切实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六)加强督导检查。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时组织成立督导督查组,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工信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情况;公安部门负责督导检查机动车辆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措施落实情况;住建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商砼企业等措施落实情况;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烧烤等措施落实情况;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城市外公路等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水利部门负责督导检查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农业畜牧部门负责督导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落实情况;环保部门负责开展督政巡查,加强监管执法,严惩违法排污企业。

当启动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县直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应急减排清单和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开展现场督导,确保各乡(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本系统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将督导情况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并存档备查。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县监察局、县环保局组织对各乡(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和县直有关部门督导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并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七)加强信息公开。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有效保障公众信息知情权,指导公众及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减少身体危害;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适时公布专项检查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偷排直排、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信息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实行信息日报制,为全县统一协同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提供保障。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及时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等情况报告县环保局。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在预警信息发布后2小时内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续报应在初报后每天12时前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九)认真开展应急总结评估。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在重污染天气I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并报县环保局。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通过开展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持续改进,进一步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十)严格考核奖惩。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县监察局、县环保局根据各地总结评估报告,结合信息调度、现场督导、综合督查等情况,对各乡(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重点考核各乡(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预案编制、监测预警、预警发布、应急响应、信息公布报告、总结评估、清单编制等情况;考核县直有关部门现场督导、信息报告等情况。

对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应急应对措施严格落实到位、重污染天气得到大幅减少、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特别是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等重大政治任务圆满完成的乡(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相关县直部门,一是在全县通报表扬,并在县主要媒体上宣传;二是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

对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不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并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空气质量急剧恶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人民群众集体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发生的各乡(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县直相关部门,一是在全县通报批评,并在县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二是对相关乡(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暂停审批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是对相关各乡(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县县相关部门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约谈、诫勉谈话、责令通过电视台检讨道歉,并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附  件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立即采取但不仅限于以下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1. Ⅳ级应急减排措施。主要是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各级政府组织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2. Ⅲ级应急减排措施。在Ⅳ级应急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20%以上,督导各企业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改部门负责督导未建成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限产;环保部门应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2)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3)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4)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3. Ⅱ级应急减排措施。在Ⅲ级应急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3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改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未建成超低排放的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限产;环保部门应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2)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事发地政府负责督导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3)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

4)其他措施。农业畜牧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环保部门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  I级应急减排措施。在Ⅱ级应急减排措施基础上,结合本地大气污染实际,强化以下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实施社会车辆在城区内单、双号限行,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事发地政府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加大减排力度,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并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其他更加针对性、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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