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微信 简体 繁体
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台政办〔2016〕60号关于印发《台前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6-08-20
浏览量:799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817

台前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和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前县行政区域内的纳入一体化管理的卫生室和在一体化卫生室从业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  一体化卫生室是农村卫生事业的基础,由政府或集体举办。乡镇卫生院对一体化卫生室实行行政、业务、药械、财务、人员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一体化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双向转诊,严格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乡镇长任主任,卫生院院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院,卫生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下设副主任一名,可由副院长或公卫科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和任务:

(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乡镇医疗卫生发展规划。

(二)制定本乡镇一体化卫生室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乡镇乡村医生的聘任、调配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卫生室的考核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卫生室的用药控制、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卫生室财务账目的收集、核对、审计工作。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负责本乡镇一体化管理卫生室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卫生院对一体化卫生室直接实行管理权,履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赋予的业务指导、管理职能。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一体化卫生室设置原则:各乡镇可针对本地实际情况以农村居民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和提供较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根据卫生资源状况、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病人流向,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一体化卫生室。

第九条  设置一体化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提出申请,报县卫计委审批。

第十条  实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的卫生室必须取得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五年换发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计委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整改期间;

(三)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县卫计委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一体化卫生室房屋和科室设置按标准要求进行合理布局,房屋建设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以上。设诊断室、诊疗室、药房、观察室、值班室等。

第十二条  根据我县标准化卫生室建设《四方协议》要求,一体化卫生室执业场所选址在已建设完成的标准化卫生室内;未建设完成的村,可以合并到已建成的村;特殊情况的,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共同确定执业地点。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三条  一体化卫生室必须接受乡镇卫生院的全面管理。

第十四条  一体化卫生室内从业的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工资制。一体化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每千人口配备一名乡村医生,每个卫生室最多不超过5人。

(一)一体化卫生室的从业人员,从本乡镇自愿报名加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中产生,由乡镇卫生院择优聘用,聘期二年,在本乡镇内统一调配使用。聘任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予以辞退或依法处理。新聘的从业人员年龄应在63周岁以下,对年龄满65周岁以上者予以退休,不再续聘。

(二)一体化管理的卫生室从业人员薪酬来源共分三部分:根据服务人口的村级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基本药物补助资金、一般诊疗费收入等。

(三)乡村医生应聘期间的工资报酬,由乡镇卫生院根据核定标准,每月发放一次。工资由三部分组成:(1)基本工资:按照乡村医生的岗位、工龄、职称等要素确定;(2)绩效工资:按照乡村医生的工作质量、工作数量以及所在卫生室经济效益确定;(3)补贴:按照乡村医生完成指令性工作任务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乡镇卫生院依据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  一体化卫生室主要负责人由乡镇卫生院院长任命,全面负责本室工作,室内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主要负责人的领导。

第十六条  对未被乡镇卫生院聘用为一体化卫生室从业的乡村医生,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活动。除不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不享受药品零差率补助;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不享受基本公共卫生补助和一般诊疗补助外,其他政策和待遇与一体化卫生室从业人员相同。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一体化卫生室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乡镇卫生院与一体化卫生室签订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与乡村医生签订任期目标合同书。定期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聘用和薪酬发放的依据。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院对被聘用的乡村医生在本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对不服从分配、违犯规章制度、出现医疗事故的人员予以辞退。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较大的一体化卫生室应配备具备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4人及以上的一体化卫生室原则上要有一名女乡村医生和一名具有中医职称的乡村医生。

第二十条  一体化卫生室应严格按照卫计委划定的执业许可范围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不准私自在家从事个人执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一体化卫生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在诊疗工作中做到诊病有登记、转诊有记录、取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应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培训或以会代训,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天。一体化卫生室负责人每周不少于一次工作汇报,同时接受乡镇卫生院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一体化乡村医生必须确保每月驻卫生室开展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时间累计22天以上,乡村医生由各卫生室负责人进行考勤,少于22天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连续2个月出勤少于15天的,给予解聘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要严格按照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实行首诊医师责任制,加强急诊急救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医疗差错报告制度,及时消除隐患,杜绝医疗事故发生。对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卫生院要进行调查,做出初步结论,拿出处理意见,并报县卫计委。

第二十六条  卫生室应使用统一的各类帐、册、卡、薄、票据、处方、门诊登记、门诊病历。

 

第六章  药械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一体化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品、器械、耗材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在采购平台上采购、调配,不得自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  药品要专人管理,定位存放,标志醒目,不得与其他非药品混放。同时定期检查质量。对过期、变质药品,应清点数量,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一体化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政策,药品价格公开在墙,不得加价销售,损害群众利益。

第三十条  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对一体化卫生室的存库药品、耗材等进行盘点。对一体化卫生室网下采购药品和使用目录外品种的行为,要及时发现,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对一体化卫生室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户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一体化卫生室应该设专用账户,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基本药物补助资金、一般诊疗费补助等资金由乡镇卫生院拨付专用账户。

第三十三条  一体化卫生室要设立现金账、药品账、分类账、总账,专人管理,卫生室收入每旬凭日报表和单据上交卫生院一次。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机制,调动从业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转变。乡镇卫生院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对一体化卫生室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做为薪酬发放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一体化卫生室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严禁将从业人员的工资与经济收入挂钩。如果发现此类现象的,追究乡镇卫生院院长和该卫生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医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对于虚开单据,骗取、套取医保资金的卫生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聘,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对做出优异成绩的乡村医生,县卫计委和乡镇卫生院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乡村医生,在聘用和薪酬等方面优先照顾。

第三十八条  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卫生院及时上报县卫计委,由县卫计委或卫生院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依法没收药品及非法所得、罚款、解聘,直至取消行医资格等处罚。

(一)无故脱岗三个月者;

(二)服务态度差,群众意见大,不能及时完成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经督导检查不能改进者;

(三)拒不服从乡镇卫生院调动者;

(四)私自买卖假药者;

(五)私自购药,在家行医者;

(六)不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者;

(七)发生医疗事故者;

(八)擅自超越执业范围者。

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坚持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试点工作在打渔陈镇和清水河乡进行。在20172月底前完成。

第四十条  总结经验,全面推进。20173月起在全县各乡镇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