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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6〕63号关于印发台前县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6-10-06
浏览量:8790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926


台前县加强地名文化保护

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地名管理,加强地名文化建设,进一步做好我县地名文化保护和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根据《濮阳市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濮政办〔201672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濮阳市地名管理办法》为引领,以现有城镇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群)、道路、街巷、桥梁、公园、农村居民点、新社区名称、城乡地名标志设置等为整治切入点,按照“管好增量、整治存量”“边清理、边规范”“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全县开展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健全理顺地名管理体制,规范地名命名和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提升地名文化品质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地名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百姓生活、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有利作用,使地名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标准化、规范化轨道。

二、工作目标

编制本地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目录。传承和弘扬地名文化,清理整治全县地名中存在的“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重名同音”(以下简称“大、洋、怪、重”)等不规范现象,进一步提升地名法治化、科学化、标准化管理水平,营造规范有序的地名环境,使之更好地体现和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整治原则

立足保护,传承发展。遵循地名命名和演化规律,坚决防止乱改地名,避免大量地名文化遗产快速消失。

严格标准,稳妥推进。按照地名管理法规和国家、民政部颁发的标准及本县相关规定,科学界定需要保护的地名和不规范的地名,正确处理清理整治和保持地名稳定之间的关系。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严防新增不规范地名,逐步整治已有不规范地名,有序推进地名规范化进程。

为民便民,节约资源。按照为民爱民的思想理念,发扬厉行节约的传统美德,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特色的地名,要做好保护、传承工作;对群众已经习惯、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更改;对已有不规范的地名标志,进行更正完善、或逐步更换,做到既方便群众,又节约资源。

因地制宜,协调一致。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地名文化差异,不搞“一刀切”,不搞贪大求全,重点整改严重背离公序良俗的不规范地名。做到既正确使用标准地名,又尊重群众意愿,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和群众不满事件发生。

四、任务分工

(一)强化地名整治管理体制

努力营造地名整顿社会管理层面,强化民政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的引领作用,突出主管主体。建立“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地名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形成领导亲自抓、经常抓,任务分解,责任具体,属地归口管理,条块结合,上下齐心联动,部门通力合作,“上下一条线,左右连成片”的局面。县民政部门真正起到牵头作用,让规范化地名管理体系良性运作、敏捷高效。

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工作

保护历史地名工作,是实施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举措。大力支持引导地名文化产品和产业发展,通过图书、电视、互联网等多种载体,不断丰富地名文化产品和服务;搭建地名文化活动平台,广泛开展地名文化展览、征文、知识竞赛、视频征集等文化活动;制作一批高质量的地名文化读本和音像制品,努力让台前地名文化成为中国地名文化产品的特色素材。

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

1.清理整治地名范围:城镇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群)、农村居民点、社区、道路、街巷、桥梁、公园等;

2.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界定:

1)不规范地名中的“大”。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地名要“反映当地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的规定,在含义、类型和规模方面刻意夸大,地名的专名或者通名超出其指代的地理实体的现象。专名刻意夸大的主要表现是过分夸大住宅区、建筑物等地理实体的使用功能;通名刻意夸大的主要表现是地名层级混乱、名实不符等现象。

2)不规范地名中的“洋”。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等规定,盲目使用外语词及其汉字音译形式命名我国地名,以及用外文拼写我国地名等现象。

3)不规范地名中的“怪”。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反映当地人文和自然地理特征”、“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语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规定,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含义逻辑混乱、低级庸俗、繁简混搭、中西混用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等现象。

4)不规范地名中的“重”。指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一个县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违反《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中关于“同一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道路(街、巷)、公园、公共广场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等规定。

(四)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址标志、文化出版物

主要清理整治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中,新闻、旅游、文化出版物、地图编制中,公文、证件、车船票等各类文书票证中,使用非国家标准地名、不规范汉字书写地名、外文拼写地名等违反地名法规的现象。

长效机制的规范

本次清理整治坚持标本兼治,把阶段性活动和长期性制度建设相结合,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制度建设和文化培育力度,建立健全地名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标准化、流程化的长效机制。民政部门会同住建、公安、国土、文广、交通、水利、公路、统计等部门规范并推进新增地名申报备案流程,形成涉及规划建设、户籍管理、文化宣传、交通站点、水利设施、旅游景点等地名使用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使标准地名在部门间具有规范性,形成标准地名的相互协调运转流程机制。逐步完善县、乡(镇)地名地址编码规则和数据采集、录入规范,建立规范的数据标准体系,确保我县地名信息统一性和准确性,保证社会各界信息传递的完整性和高效性。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文广局、县史志办、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公路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统计局等。)

五、实施步骤

按照《濮阳市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县开展此项工作时限从20169月开始,到20161031日结束,分四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926930日)

1.加强领导。各乡镇及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市的统一部署,在县、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保护地名文化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任务分解,责任具体,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县、乡(镇)在地名普查专家组的基础上,要成立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专家组,负责有关评审和指导工作。

2.制定方案。各乡(镇)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乡(镇)《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梳理清理整治的法规规章依据,明确工作计划、原则、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制定界定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确定实施步骤和方法,强化监督评估要求等。

3.动员部署。各乡(镇)及时召开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动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确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同时,采取以会代训、专业指导讲座等形式开展各级业务人员培训工作。

4.搞好宣传。制定舆论宣传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正面引导,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广泛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二)普查摸底阶段(2016101日—1015日)

各乡(镇)要结合本次清理整治要求,全面掌握本地地名文化资源以及不规范地名底数,为开展保护和治理提供全面详实的资料。

1.排查种类

1)保护类排查。对照民政部发布的地名文化保护遗产中我县涉及到的“千年古城(都),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甲骨文、金文地名,近现代重要地名”等七类地名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形成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历史地名”进行详细排查,并形成系统的文字、图表,影像资料。

2)清理类排查。对不符合地名命名、更名原则,且当地人民群众不满意、广受社会诟病的不规范地名,要重点排查,列出不规范地名清单。

对分类梳理出地名文化遗产资料和不规范地名,编制出本地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目录和不规范地名清单,为进行标准化处理做好准备。

2.实施程序

1)摸清底数。以各乡(镇)为主体,组织基层普查人员,进一步收集和掌握非标准地名、不规范地名、不规范地名标志等情况的底数和详情,为开展保护和治理提供准确、全面、详实的资料。

2)分类梳理。以各乡(镇)为单位,对收集的资料,根据地名管理法规规范、不规范地名问题的界定标准进行分类梳理,按照清理整治的对象类别、地名类别、责任单位、监管部门、产生时间和原因等情况,整理编制不规范地名的初步清单。

3)合法审查。以各乡(镇)为单位,引入合法性审查机制来严格甄别清理对象,组织专家组对列入不规范地名初步清单的地名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不规范地名初审清单和初步处置意见。

4)风险评估。邀请相关专家、基层组织和群众代表,对不规范地名初审清单和初步处置意见进行法律评估和相关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在法律、经济(社会成本投入)、社会舆论(群众接受度)等方面的社会风险,对社会风险较大的地名应慎重处理。必要时,应举行社会听证、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5)确定清单。以各乡(镇)为单位,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社会意见,由专家组及部门间联席会议,对初审清单和初步处置意见进行审核论证,提出拟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建议清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清理整治阶段(20161016日—20161031日)

清理整治是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关键阶段,各乡(镇)及县直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对排查出来的不规范地名问题,要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分类、分级、分层组织清理整治和进行标准化处理。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问题的,或因行政区划调整、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而进行的标准化处理名称变动的,必要时应组织听证、论证,并予以社会公示。整治、处理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发布。

县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地名管理牵头工作。县民政部门应及时会同发改委、住建、国土、公安、文广新、交通、公路、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协调,建立健全标准地名使用联动机制,完善地址门牌申领备案管理机制,并以政府或政府部门间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

清理整治工作完成后,各乡(镇)要及时总结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成果经验,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清理整治不规范的地名、本地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目录、名录及其他成果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进行复查。县民政局还要对本地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和复查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上述工作于201610月底前完成。

(四)迎接省、市检查验收阶段(20174月底前)

各乡(镇)及县民政局要按照国家、省、市验收标准,充分做好迎检工作。在迎检工作中,出现整改现象的,要严格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待通过省全面验收合格后,要积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将此项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记录迅速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以及今后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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