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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2007〕16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台前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台前政府办2008-01-04
浏览量:1839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环保局、县监察局、县发改委、县工商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的《2007年台前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2007年台前县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县环保局 县监察局 县发改委

县工商局 县水务局 县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36号)、《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豫政〔2007〕20号)、《2007年濮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濮政〔2007〕3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金堤河水质污染综合整治任务

2007年,市政府将金堤河台前段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了全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工作,并纳入了台前县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中。为做好我县境内金堤河水质污染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1、整治目的

通过金堤河环境综合整治,使我县境内向金堤河排污的主要沟渠水质连续稳定达到规定的目标值;金堤河出境断面水质连续稳定达到市政府确定的目标值;解决群众反映的金堤河水质污染问题。

2、整治原则

本次金堤河环境综合整治采用单元考核的原则,即沿河每个乡(镇)为一个整治单元,单元逐项达标方为达标,有一项不达标的为不达标。

3、整治内容

(1)确保金堤河贾垓桥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不能高于160 mg/L,氨氮浓度不超过15 mg/L。市环保部门监测频率为2次/月。

(2)向金堤河排污的主要沟渠设立入金堤河责任断面,化学耗氧量浓度不得高于150 mg/L,氨氮浓度不超过15 mg/L。我县金堤河责任断面为梁庙沟闸断面,断面的监测频率为2次/月。

(3)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完善的环保手续,不具备环保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停产补办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停产治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必须关停。所有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要求,不得擅自停运环保污染治理设施,对停运设施且超标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改措施。

(4)各乡(镇)不得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土”企业。

4、整治标准

(1)关停、停产治理以及“十五小土”、“新五小”企业关闭取缔的文件必须由县政府下达。

(2)停产补办手续、停产整改通知由县环保局依法下达。

(3)各乡(镇)辖区内发现1家“十五小土”、“新五小”企业未按照省政府“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停止供电”要求拆除到位的,或出境断面水质超标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全年辖区内发现3家以上“十五小土”、“新五小”企业违法生产的,视为该乡(镇)政府环保目标未完成。辖区内向金堤河排放污染物的主要沟渠连续3次或全年4次超标,视为该乡(镇)环保目标未完成。

(4)各乡(镇)只要被市环保部门发现存在未批先建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反环保“三同时”的项目,视为该乡(镇)政府环保目标未完成;发现应下达停产补办手续、停产治理、停产整改或关停而未下达到位的,视为该乡(镇)环保目标未完成;发现未按照县政府或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停产、关停到位的,同样视为乡(镇)环保目标未完成。

5、整治时间安排

2007年3月1日—3月25日为自查摸底,核实造册上报阶段;

2007年4月1日—6月30日为综合整治自纠阶段;

2007年7月—10月检查验收阶段;

2007年11月为总结评审阶段。

二、乡(镇)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城关镇:1、金堤河城关段环境综合整治;2、尚庄工贸区重点企业环境综合整治;3、防止辖区内“十五小土”企业反弹。

吴坝乡:1、金堤河吴坝段环境综合整治;2、防止辖区内“十五小土”企业反弹。

夹河乡:1、金堤河夹河段环境综合整治;2、防止辖区内“十五小土”企业反弹。

打渔陈乡:1、金堤河打渔陈段环境综合整治;2、防止辖区内“十五小土”企业反弹。

孙口乡:1、孙口工业区重点企业环境综合整治;2、防止辖区内“十五小土”企业反弹。

后方乡:1、金堤河后方段环境综合整治;2、防止辖区内“十五小土”企业反弹。

侯庙镇:1、金堤河侯庙段环境综合整治;2、防止辖区内“十五小土”企业反弹。

马楼乡:防止辖区内“十五小土”企业反弹。

清水河乡:防止辖区内“十五小土”企业反弹。

三、部门责任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淘汰、关闭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根据县政府做出的决定和环保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文件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水务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供电部门:负责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放利用工业废渣制造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土地使用证等证照工作。

四、责任追究

按照《濮阳市违反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3号),追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2007年台前县违法建设项目清查结果统计表

2、台前县新开工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

3、各乡(镇)环境违法排污企业情况调查表

4、2006年各乡(镇)“十五小土”企业关闭情况调查表

主题词:环保 治理 方案 通知

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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