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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办〔2016〕77号关于印发《台前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2016-12-16
浏览量:856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台前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7日

台前县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台前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工作机制,确保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保障县内粮食应急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7号)、《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和《濮阳市粮食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县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各乡(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分工负责,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提前做好应急预报预警,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事态发展,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县政府批准,可实施政府强制性干预措施,包括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直供等临时性供应,依法进行临时性粮食市场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县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驻台武警、消防部队官兵和灾区缺粮群众。

2  分级标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国家级(I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和县级(IV级)四个等级,我县适用于县级(IV级)粮食应急预案标准。

县级(IV级)应急状态

当全国、全省、全市进入国家级(I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内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我县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视事态发展程度,县级(IV级)应急状态依次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30%,周边地区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县内2个以上乡(镇)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50%,县内出现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乡(镇)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0%,县内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县内2个及以上乡(镇)和县城区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台前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全县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商质检局、县粮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发行台前县支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2)指导县级政府粮食应急工作。

3)负责粮食应急信息发布。

4)根据需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调控申请,并按照《濮阳市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5)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3.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

1)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判断粮食供应情况和价格趋势,向县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2)负责指导全县粮食应急预案的编制、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3)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协调联系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实施本预案所需各项费用。

5)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县粮食应急工作。

6)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7)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3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按照县指挥部发布的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

2)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密切监测粮食市场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实行价格干预。

3)县公安局:维护粮食储存、加工、调运、供应等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因粮食问题易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4)县民政局:及时通报灾情,核定救助对象和范围,组织应急救助粮食的发放工作。

5)县财政局: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县交通运输局:保障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落实及运输通畅。

7)县工商质监局: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粮食收购及流通环节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承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8)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建议,并负责动用计划的执行,会同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情况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县及国内外有关粮油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油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对粮油经营者应急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食品加工和流通过程中污染物质超标、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等违法违规行为。

10)农发行台前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及应急措施。

4  监测预警

4.1市场监测

县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粮食市场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供应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照县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4.2信息报告

建立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粮食市场价格连续涨幅超30%时,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安排部署应急工作,并逐级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全国、省、市进入国家级(I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县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5.2县级(IV级)粮食应急响应措施

5.2.1出现县级(IV级)粮食应急紧张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工作做出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5.2.2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各乡(镇)、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销售供应工作,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办法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

2)经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落实,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动用市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国家储备粮或申请紧急进口粮食。

3)进入紧急状态时,经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可采取控制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最高零售价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必要时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直供等供应办法和政策,保障平稳供应。

4)进入特急状态时,由县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令,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必要时可采取发放“粮食保障供应特别通行证”等办法,确保应急运输环节畅通无阻、快速高效。

5.2.3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粮食应急程度,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并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采购、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解除后,由同级应急工作指挥部报上级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6 后期处置

6.1应急能力恢复

对于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权,由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时间内及时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2费用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在3个月时间内及时进行兑付和清算。

6.3总结评估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结合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和完善预案。

7 保障措施

7.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濮阳市粮食应急预案》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粮食安全县(区)长、管委会主任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濮政办〔2016〕64号)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经营者的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1.1全县必须建立县级粮食储备体系,按照国家“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稳定储备规模,完善储备制度,落实县级储备规模,并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结构,要采取一定方式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7.1.2确保粮食应急供应的及时性,在动用县级储备粮计划时,各承储企业要保证在24小时内将原粮、成品粮陆续调往加工企业或指定供应点,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7.1.3所有粮食经营者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承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7.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国家、省、市、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7.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一定的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县级储备粮应急加工指定企业,由县粮食局根据县级储备粮布局确定。

7.2.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财政局等行政主管部门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放心粮油销售店、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在中心城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实现全县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县政府确定的应急供应指定企业,同时作为县级储备粮应急供应指定企业。

7.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并负责建立本辖区范围内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

7.2.4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县粮食局备案,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7.2.5一般情况下,调入方采购或按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计划调入的粮源,由调入方与调出方按照保质保量、快速高效的原则,自行协调和衔接落实各环节和网点设施,必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直接指定安排加工、销售和仓储中转网点,确保应急粮食及时供应到位。

7.2.6县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

7.2.7加强应急舆论引导。出现粮食应急情况时,县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市场监测情况和临时应急粮供应点位置等信息,安定民心,同时通过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村委会做好宣传稳定工作,责任单位信息发布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执行。

7.2.8资金和价差、费用处理

1)县政府要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安排和落实粮食应急保障资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控物资和调节资金。

2)县农业发展银行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销贷款资金的安排。

3)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由调入方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

4)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和价差,价差由县财政局会同粮食、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确定。

5)应急情况下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进行结算核补。

7.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城区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7.4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7.5培训演练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8 奖惩

8.1奖励

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所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扰乱粮食流通秩序的行为,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者的质量和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粮食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  附录

10.1台前县粮食应急处置流程图

10.2台前县粮食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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